江****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清算案
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公告
****法院各企业破产管理人:
我院执行局移送的(2025)苏1002破申52号**金鹏****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因该案件属于复杂案件,决定在全部入册的一级以上管理人范围内自愿报名的机构中随机确定****破产管理人。根据《****法院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破产企****银行将由鉴定部门在开庭选择管理人过程中,采用随机方式一并明确。
因该案件属于复杂案件,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者于2026年1月19日16时前向我院书面报送:1、****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见附件1),2、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3、承诺函(见附件3),同时发送电子版至我院立案庭电子信箱(y****@163.com),确认报名参加摇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如报名机构数量不满足摇号条件,则在全部入册的一级以上管理人范围内随机确定破产管理人。
以上案件指定管理人摇号时间定于2026年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地****人民法院司法摇号室,请以上案件当事人及报名机构准时参加。
邮寄地址:**省**市**区**北路545号,****法院司法鉴定室 鞠伟
报名咨询电话:
****法院立案庭: 0514-****5062
监督电话:
****法院政治部:0514-****5012
****法院督察处:0514-****7303
附件1:****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
附件2: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
附件3:承诺函
附件4: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江****人民法院
2026年1月4日
附件1:
****法院
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机构名称(盖章) |
|||||||
| 联系人 |
电话 |
||||||
| 通讯地址 |
|||||||
| 邮编 |
电子信箱 |
||||||
| 破产清算企业名称 |
|||||||
| 机构简介 |
(请填写机构基本情况、执业业绩及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选任优势等情况) |
||||||
| 工作方案 |
(请简要填写如被选任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等,可附页) |
||||||
| 拟参与项目的团队名单 |
(请提供姓名、学历、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编号、所在单位、主要业绩、在手案件数量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资质复印件) |
||||||
| 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 |
(请简要填写承办的未结、已结破产清算案件情况,并附一览表,如有相关说明请附后) |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
注:该表一式两份,请在****法院提交。
附件2: 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
填报机构:(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未结案件 |
案号 |
破产清算企业 |
确定为管理人时间 |
案件所处阶段 |
审理法院 |
是否系重大案件 |
是否超2年以上未结 |
是否超5年以上未结 |
备注 |
| 已结案件 |
案号 |
破产清算企业 |
结案方式 |
审理法院 |
备注 |
注:该表一式两份,请在****法院提交。
附件3:
承 诺 函
****法院:
根据贵院X 年X月X日发布的“关于XXXX破产清算一案选任管理人公告”,经核查,我单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我单位参与破产管理人选任报名提供的信息客观、真实、准确,自愿按照《****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参加破产管理人选任。
XXX(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破产清算一案
基本信息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金鹏****公司,住所地在**省**市**路328号梦溪嘉苑66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耿庆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孟青,****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玮,****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所地在**省**市**区李典镇沿江村三号滩。
法定代表人:赵文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雪妍,****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破产理由
2025年8月12日,****法院作出(2025)苏72执671号《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记载在**金鹏****公司****公司)申请执行********公司)案件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执行移送破产,****法院****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产审查。****法院移送材料后,于2025年12月10****公司,一川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政府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及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形,****政府****公司的补偿款中予以解决。2025年12月16日,本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公司已经停产,土地、房产均被查封。
本院查明:****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成立,登记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在**市**区李典镇沿江村三号滩。经核查,截止2025年11月30日,本院受理涉****公司的执行案件共9件,执行标的合计为8000余万元,其中4件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公司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4件执行案件作出终本裁定,****法院也作出****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决定,一川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公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