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务条款:
第一条 质量指标:按该货物所适用的国家标准(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企业标准执行,并以其中最高的标准为准;质量应同时符合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文件列明的标准;本合同货物的质保期为,甲方确认收货之日起6个月;
第二条 交货地点和时间:**省****开发区**湖路169号,供货日期在2016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3日期间,自甲方采购通知单下达之日起三个日历天内到达甲方指定仓库;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20KG/桶分装,包装物不回收;
第四条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乙方承担运费、装车费,办理保险并承担费用;
第五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技术协议及产品质量标准验收;
第六条 结算方式,月结30天,乙方需在发货当月根据实际发货量(验收合格后的数量)开具13%增值税发票,甲方以电子承兑或现汇30天内付清全额货款;
第七条 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第三方,或将其用于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由于乙方的原因,甲方按照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退还已支付款项,乙方还应当按照合同金额的20%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第九条 变更与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发生时,任何一方可依法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适用于协议履行及依法通知送达,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未载明通讯地址的,以住所地为通讯地址;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效力同等。双方为本次交易制作技术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构成对本合同双方的约束,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及该标的涉及相应知识产权的均为出卖人自有或已获得权利人有效授权,出卖人完全有权实施和转让,买受人对受让标的的任何形式的使用、改造等行为均不构成对出卖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侵犯。若因标的物知识产权影响买受人合同目的实现的,出卖人应妥善解决,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