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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800MA4RT4EE1P | 建设单位法人:袁泉 |
| 向思双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区 |
| **市永****园区社区四组 |
| ****掺烧一般固体废物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17-D4417-生物质能发电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10.549722 纬度: 29.15000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7-25 |
| 张环评许决〔2025〕1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50 |
| 1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800MA4RT4EE1P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11MA4L25905K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公司 |
| ****0111MA4QGKGYXG,****0106MA38PQG09W | 竣工时间:2025-09-24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2-0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2-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redirectPage/detail-MTg=-NDIz |
| 技改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 |
| 未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光大环保能****公司掺烧一般固体废物项目位于**市永****园区社区****处理厂区内,属**市垃圾焚烧综合处理项目。技改工程拟依托现有2台焚烧炉掺烧污泥20t/d和其他固体废物(废旧纺织品、废橡胶制品、废塑料制品、废纸、废木制品、废皮革、其他食品加工废物、废复合包装、植物残渣、畜禽粪肥、废风机叶片及边角料;蒸煮后的医疗废物等)180td。****处理厂工艺流程不变,仅入炉原料发生变化,技改后总处理规模不超过800td(生活垃圾580-800t/d,餐厨残渣 20-0t/d,污泥20-0t/d,固体废物180-0t/d)。技改工程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和环保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光大环保能****公司掺烧一般固体废物项目位于**市永****园区社区****处理厂区内,属**市垃圾焚烧综合处理项目技改工程。现有2台400t/d的焚烧炉,依托现有2台焚烧炉掺烧污泥20t/d和其他固体废物(废旧纺织品、废橡胶制品、废塑料制品、废纸、废木制品、废皮革、其他食品加工废物、废复合包装、植物残渣、畜禽粪肥、废风机叶片及边角料;蒸煮后的医疗废物等)180td。****处理厂工艺流程不变,仅入炉原料发生变化,技改后总处理规模不超过800td(生活垃圾580-800t/d,餐厨残渣 20-0t/d,污泥20-0t/d,固体废物180-0t/d)。技改工程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和环保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 |
| 未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依托现有2台400t/d焚烧炉掺烧污泥20t/d和其他固体废物(废旧纺织品、废橡胶制品、废塑料制品、植物残渣、畜禽粪肥、废风机叶片及边角料、蒸煮后的医疗废物)。****处理厂工艺流程不变,仅入炉原料发生变化,技改后总体规模不超过800t/d(生活垃圾580-800t/d,餐厨残渣20-0t/d,固体废物180-0t/d)。 | 实际建设情况:依托现有2台400t/d焚烧炉掺烧污泥20t/d和其他固体废物(废旧纺织品、废橡胶制品、废塑料制品、植物残渣、畜禽粪肥、废风机叶片及边角料、蒸煮后的医疗废物)。****处理厂工艺流程不变,仅入炉原料发生变化,技改后总体规模不超过800t/d(生活垃圾580-800t/d,餐厨残渣20-0t/d,固体废物180-0t/d)。 |
| 未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技改工程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和环保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内采用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排水体制。技改工程实施后,****处理站,不改变现有废水处理工艺和规模。厂区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冷却水系统,不外排。(三)加强工艺废气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实施后,废气依托现有的废气处理设施。严格控制炉膛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以及烟气中含氧量等运行参数,从源头上减少二英、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产生;焚烧炉产生的废气经“SNCR炉内脱硝+半千式脱酸+千法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处理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及其修改单中排放标准限值后,经1根80m高集束式排气筒排放,配套建设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污染物厂界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垃圾卸料大厅设置风幕墙,对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池等采取封闭措施并保持负压,用引风机将恶臭气体引至焚烧炉处置;加强工艺废气监管,建立污染源档案。 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技改工程实施后,全厂环境防护距离仍按张环审[2020]79号文件规定的厂界300m执行。在此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集中居民区、医院、学校、行政办公养老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四)加强噪声污染控制。依托现有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五)严格落实工业固废管理措施。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要求,综合利用、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要求。(六)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技术规范落实分区防腐、防渗措施。同时按技术规范设置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定期跟踪监测,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不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七)加强环境风险管控。生活垃圾和一般固废在运输、贮存焚烧及危险废物在收集、暂存、转运过程中都存在环境风险企业应依托现有应急事故池等设施,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和事故处置方案,安排专人管理,危废转移须建立联单转移制度。(八)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技改工程实施后,全厂废气污染物总量暂执行现有许可量:二氧化硫 64.17t/a、氮氧化物 256.67t/a。待新的国家和地方政策标准出台后按新政策标准从严执行。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工程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和环保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项目已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建设了厂区雨水污水处理系统。 本项目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制,污水处理系统为1套渗滤液处理系统、1套生产废水处理系统、1套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 渗滤液处理系统:1套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规模500m3/d,采用“预处理+调节+高效厌氧(IOC)+AO+超滤+化学软化+RO系统”,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冷却塔水池补充用水,不外排,浓缩废水则回用作烟气处理石灰浆制备用水,不外排。 生产废水处理系统:1套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100m3/d,“纤维过滤器+超滤+RO”,处理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冷却水系统集水池补充用水,不外排。浓缩废水则回用作烟气处理石灰浆制备用水,不外排。 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系统:1套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规模为50m3/d,采用“调节池+缺氧池+MBR”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作循环冷却水系统集水池补充水,不外排。本项目废气依托现有的废气处理设施。已严格控制炉膛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以及烟气中含氧量等运行参数,从源头上减少二英、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产生;烟气处理系统采用“SNCR炉内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2套独立的烟气净化系统,经过处理后的烟气通过80米高集束式烟囱排放,****生态环境局联网,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停留时间不少于2秒,经检测外排烟气中各污染物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垃圾贮坑、垃圾卸料大厅和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采用密闭设计,卸料大厅为封闭式结构并设置了半自动开启门和风幕墙,正常情况下,臭气经引风机送焚烧炉作助燃空气,并维持负压操作,防止臭气外逸;已设置活性炭除臭装置过滤,在焚烧炉停炉检修期内卸料大厅、垃圾贮坑、运输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风机送至配套的除臭系统。经检测,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NH3、H2S 和臭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限值要求。石灰仓、消石灰仓、飞灰仓、活性炭仓,各仓顶设置仓顶除尘器,经除尘后的废气排入车间内。厂界外300米为环境防护距离,该防护距离包络线内无居民房屋,详见附图7。1)已采取基础隔振、厂房隔声、吸声消声,安装隔声罩等措施,厂区建设了绿化带。 2)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限值要求。已落实工业固废管理措施。本项目产生的炉渣在渣坑暂存后装入炉渣运输车,运出厂外综合利用;本项目飞灰外运**化利用;污泥、废活性炭、废渗透膜、生活垃圾、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编织袋全部回焚烧炉焚烧处理;成品油、肉骨粉、动物油脂作为副产品外售;废布袋、废矿物油、沾染性废物、化验室废液、废铅蓄电池送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要求,综合利用、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要求。已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已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已按技术规范落实分区防腐、防渗措施。在厂内设置了3口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对地下水和土壤开展跟踪监测,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不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已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环境风险。已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和事故处置方案,并安排专人管理,已建立危废转移联单转移制度。通过在线监测数据和污染源监测结果核算,SO2排放总量小于64.17吨/年,NOx小于256.67吨/年。 |
| 未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环评报告中飞灰属于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工程飞灰螯合稳定化处置,飞灰:水:螯合剂比例为1:0.2:0.03。处置后经检测满足《****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在厂内暂存,后外运填埋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生态环境厅“关于削减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处置量的通知”要求,现飞灰运输至**仙溪******公司开展**化利用。 本项目飞灰若采用化学药剂螯合稳定化处理,则螯合稳定化后的飞灰应满足《****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相关要求,****填埋场填埋处理。 |
| ****生态环境厅“关于削减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处置量的通知”要求,现飞灰运输至**仙溪******公司开展**化利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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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000 | 82930.4 | 128000 | 128000 | 0 | 82930.4 | -45069.6 | / |
| 6.511 | 1.244 | 64.17 | 6.511 | 0 | 1.244 | -5.267 | / |
| 227.561 | 155.91 | 256.67 | 227.561 | 0 | 155.91 | -71.651 | / |
| 1.791 | 11.61 | 12.83 | 1.791 | 0 | 11.61 | 9.8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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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渗滤液处理系统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 | 1套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规模500m3/d,采用“预处理+调节+高效厌氧(IOC)+AO+超滤+化学软化+RO系统”,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冷却塔水池补充用水,不外排,浓缩废水则回用作烟气处理石灰浆制备用水,不外排 | 渗滤液处理系统出水口监测项目 pH、色度、氨氮、浊度、CODcr、BOD5、总碱度、氯离子、硫酸盐、锰、铁、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总磷、总氮、总硬度、总余氯、溶解性总固体、石油类 | |
| 2 | 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限值 | :1套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100m3/d,“纤维过滤器+超滤+RO”,处理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冷却水系统集水池补充用水,不外排。浓缩废水则回用作烟气处理石灰浆制备用水,不外排 | 生产废水处理系统pH、色度、氨氮、浊度、CODcr、BOD5、总碱度、氯离子、硫酸盐、锰、铁、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总磷、总氮、总硬度、总余氯、溶解性总固体、石油类 | |
| 3 | 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 | 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系统:1套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规模为50m3/d,采用“调节池+缺氧池+MBR”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作循环冷却水系统集水池补充水,不外排 |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出口pH、COD、BOD5、总磷、总氮、氨氮、石油类 |
| 1 | 焚烧烟气 |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 本项目烟气处理系统采用“SNCR炉内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2套独立的烟气净化系统,经过处理后的烟气通过80米高集束式烟囱排放 | 1#、2#焚烧炉烟气处理设施出口,监测项目为SO2、NOx、颗粒物、HCl、CO 汞、镉、铊、锑、砷、铅、铬、钴、铜、锰、镍、二噁英类 烟气流量、烟气温度、含氧量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隔声罩;设置在主厂房内 | ,监测期间,厂界东、南、西、北外一米外监测点位昼、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 (1)采用低噪音型设备,减小噪声污染源的源强; (2)对产生较大振动和噪声的设备及工艺安装隔声罩、减振垫等减振降噪措施; (3)采取封闭式的厂房,同时对车间安装隔声门窗; (4)将产生噪声的生产车间置于不与生活区邻近的区域; (5)利用地形,合理布置厂房,厂区种植绿色植物等吸收噪音; (6)强化生产设备、环保设备的定期维护管理。 | 厂界东、南、西、北 等效声级 昼、夜间各1次/天,连续2天 |
| 1 | (六)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技术规范落实分区防腐、防渗措施。同时按技术规范设置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定期跟踪监测,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不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 | 已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已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已按技术规范落实分区防腐、防渗措施。在厂内设置了3口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对地下水和土壤开展跟踪监测,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不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 |
| 1 | (五)严格落实工业固废管理措施。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要求,综合利用、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要求。 | 已落实工业固废管理措施。本项目产生的炉渣在渣坑暂存后装入炉渣运输车,运出厂外综合利用;本项目飞灰外运**化利用;污泥、废活性炭、废渗透膜、生活垃圾、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编织袋全部回焚烧炉焚烧处理;成品油、肉骨粉、动物油脂作为副产品外售;废布袋、废矿物油、沾染性废物、化验室废液、废铅蓄电池送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要求,综合利用、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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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七)加强环境风险管控。生活垃圾和一般固废在运输、贮存焚烧及危险废物在收集、暂存、转运过程中都存在环境风险企业应依托现有应急事故池等设施,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和事故处置方案,安排专人管理,危废转移须建立联单转移制度。 | 已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环境风险。已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和事故处置方案,并安排专人管理,已建立危废转移联单转移制度。 |
| 技改工程实施后,****处理站,不改变现有废水处理工艺和规模。厂区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冷却水系统,不外排。严格控制炉膛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以及烟气中含氧量等运行参数,从源头上减少二英、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产生;焚烧炉产生的废气经“SNCR炉内脱硝+半千式脱酸+千法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处理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及其修改单中排放标准限值后,经1根80m高集束式排气筒排放,配套建设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污染物厂界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垃圾卸料大厅设置风幕墙,对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池等采取封闭措施并保持负压,用引风机将恶臭气体引至焚烧炉处置;加强工艺废气监管,建立污染源档案。依托现有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已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建设了厂区雨水污水处理系统。 本项目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制,污水处理系统为1套渗滤液处理系统、1套生产废水处理系统、1套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 渗滤液处理系统:1套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规模500m3/d,采用“预处理+调节+高效厌氧(IOC)+AO+超滤+化学软化+RO系统”,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冷却塔水池补充用水,不外排,浓缩废水则回用作烟气处理石灰浆制备用水,不外排。 生产废水处理系统:1套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100m3/d,“纤维过滤器+超滤+RO”,处理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冷却水系统集水池补充用水,不外排。浓缩废水则回用作烟气处理石灰浆制备用水,不外排。 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系统:1套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规模为50m3/d,采用“调节池+缺氧池+MBR”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作循环冷却水系统集水池补充水,不外排。本项目废气依托现有的废气处理设施。已严格控制炉膛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以及烟气中含氧量等运行参数,从源头上减少二英、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产生;烟气处理系统采用“SNCR炉内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2套独立的烟气净化系统,经过处理后的烟气通过80米高集束式烟囱排放,****生态环境局联网,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停留时间不少于2秒,经检测外排烟气中各污染物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垃圾贮坑、垃圾卸料大厅和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采用密闭设计,卸料大厅为封闭式结构并设置了半自动开启门和风幕墙,正常情况下,臭气经引风机送焚烧炉作助燃空气,并维持负压操作,防止臭气外逸;已设置活性炭除臭装置过滤,在焚烧炉停炉检修期内卸料大厅、垃圾贮坑、运输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风机送至配套的除臭系统。经检测,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NH3、H2S 和臭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限值要求。石灰仓、消石灰仓、飞灰仓、活性炭仓,各仓顶设置仓顶除尘器,经除尘后的废气排入车间内。1)已采取基础隔振、厂房隔声、吸声消声,安装隔声罩等措施,厂区建设了绿化带。 2)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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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技改工程实施后,全厂环境防护距离仍按张环审[2020]79号文件规定的厂界300m执行。在此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集中居民区、医院、学校、行政办公养老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厂界外300米为环境防护距离,该防护距离包络线内无居民房屋,详见附图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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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技术规范落实分区防腐、防渗措施。同时按技术规范设置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定期跟踪监测,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不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 (七)加强环境风险管控。生活垃圾和一般固废在运输、贮存焚烧及危险废物在收集、暂存、转运过程中都存在环境风险企业应依托现有应急事故池等设施,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和事故处置方案,安排专人管理,危废转移须建立联单转移制度。 (八)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技改工程实施后,全厂废气污染物总量暂执行现有许可量:二氧化硫 64.17t/a、氮氧化物 256.67t/a。待新的国家和地方政策标准出台后按新政策标准从严执行。 1、《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和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2、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已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已按技术规范落实分区防腐、防渗措施。在厂内设置了3口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对地下水和土壤开展跟踪监测,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不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 已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环境风险。已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和事故处置方案,并安排专人管理,已建立危废转移联单转移制度。 通过在线监测数据和污染源监测结果核算,SO2排放总量小于64.17吨/年,NOx小于256.67吨/年。 1、经核实本项目不涉及重大变动。 2、项目在排污前申请办理了排污许可证,正在按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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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