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行政审批局2026年1月4日拟进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

审批
河北-保定-望都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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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局2026年1月4日拟进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
发布日期:2026-01-04 10:2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月4日---2026年1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936

通讯地址:**县庆都西路9号 ****审批局

邮编:07245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鞋厂迁建项目

**省**市**县**镇北环西路与**北街**西行**

****鞋厂

******公司

项目位于**省**市**县**镇北环西路与**北街**西行**,总投资200万元。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不新增建筑物,迁建后淘汰现有生产设备。新购置鞋底料生产线1条、EVA鞋底生产线2条、PVC鞋底片生产线2条、注塑鞋生产线4条、冷粘鞋生产线2条、破碎机1台等配套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80万双注塑鞋、20万双冷粘鞋。

1、本项目破碎和PVC鞋底料生产线投料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由1套“布袋除尘器(TA001)”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PVC鞋底料生产线挤出和冷却工序、注塑鞋生产线搅拌预热工序、EVA鞋底生产线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注塑鞋生产线注塑工序设密闭间,产生的废气经“顶部设集气管道”收集后,共同由1套“高压静电油烟净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PVC鞋底片生产线和冷粘生产线处理剂和PU胶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冷粘生产线丝网印图和烘干工序设密闭间,产生的废气经“顶部设集气管道”收集后,共同由1套“高压静电油烟净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

有组织颗粒物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排放限值;有组织HCl、氯乙烯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有组织甲苯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甲苯、丙酮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3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HCl、氯乙烯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厂区内厂房外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本项目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模板清洗废水经絮凝沉淀后循环使用,每半年更换一次暂存危废间,作为危废处置;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禁止外排。

3、本项目产噪设备必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房屋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需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4、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禁止外排。

2

******公司年产450吨PVC棒材、1200吨PVC板材建设项目

**省**市**县寺庄镇寺庄村望顺街86号

******公司

**五骏****公司

项目位于**省**市**县寺庄镇寺庄村望顺街86号,总投资500万元。本项目租赁现有生产车间及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2000m2。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新购置双锥挤出机3台、混料机1台、破碎机1台、磨粉机1台;二期新购置双锥挤出机3台、混料机1台、撕碎机1台。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450吨PVC棒材、1200吨PVC板材。

1、本项目一期挤出和冷却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油烟净化器+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一期上料工序、混料工序、破碎工序、挤出机缓冲仓、磨粉机和二期上料工序、混料工序、破碎工序、挤出机缓冲仓、磨粉机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管道”收集后,由1套“布袋除尘器(TA002)”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二期挤出和冷却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油烟净化器+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

有组织颗粒物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HCl、氯乙烯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需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15m高排气筒要求。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HCl、氯乙烯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需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生产用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禁止外排。

3、本项目产噪设备必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房屋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需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禁止外排。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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