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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描述 | 床、餐椅等(详见资产清单) |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床、餐椅等(详见资产清单) |
| 规格型号 | 详见资产清单 |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中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委托人未提供与委估资产相关的财务凭证、合同、发票、采购订单等权属资料,本次评估人员未对委估资产权属进行核查验证,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七)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委托人未申报。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反映委托评估对象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发生变化等假设前提下,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下的价值。 2.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未考虑抵押、担保等事项对估值的影响;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3.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资产评估相关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4.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5.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向委托人询问等方式进行判断。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均以实物现状为准,《评估报告》、《资产转让清单》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转让方不保证产权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均以实物资产现状为准。转让方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2、该批资产部分软件已过期失效,部分设备拆除后无法使用,不保证整体完整。 3、意向受让方前往标的现场踏勘前请先来电预约。 联系人:徐老师139****6172。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三**路900弄683号201室 |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2.5万元到****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资产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的通知要求,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以以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竞买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均以实物现状为准,《评估报告》、《资产转让清单》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转让方不保证产权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均以实物资产现状为准。交接所需设备及人工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准备。 6、本项目整体打包转让,不得拆分,具体实物、质量和数量以现场为准。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尽调,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已前往产权标的存放现场完成实地踏勘,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同意本次转让产权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现状为准,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产权标的、不了解产权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价款、退还标的资产、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要求转让方或联交所承担任何责任、向转让方或联交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否则视为违约。 8、受让方应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成交金额5%的清运保证金。转让方收到清运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在产权标的存放现场与转让方进行产权标的移交。自产权标的移交完成之日起,产权标的保养、保管、拆除、运输、清理、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与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应自产权标的移交工作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清运工作,资产拆除后场地清除需符合转让方要求,清运工作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如需转让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等,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提出申请、签订合同并另行支付相应费用给转让方。受让方完成标的资产清运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清运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受让方。若受让方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清运工作,每逾期1日扣除清运保证金10%,逾期超过5日,则扣除全部清运保证金。因逾期产生的场地租赁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 10、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11、本项目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5%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交纳账户名称:****有限公司;账号:970********900000258;开户行:****银行**支行。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5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徐老师 |
| 联系电话 | 139****6172 |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资产转让清单.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