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彭水发改处理〔2025〕2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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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

彭水发改处理〔2025〕2号


邓平福(专家证号A004228):

经查明,2025年12月1日,你作为评标专家在同意参加彭水自治县农村规模化供水项目—岩东供水管网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标后,未到场评标,导致该项目评标工作无法及时开展,影响了评标活动正常秩序。

你的上述行为属于《****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6《**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之附件《评标专家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第2项“同意参加评标后,未到场评标。记分分值3分”规定的不良行为。

上述事实有**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记录及报酬表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所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采用记分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的规定记相应分值。评标专家1次评标违反多条规定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评标专家被记分后 12个月,系统自动清除该项记分,该项记分不再累计。”、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记分累计达到 3分的,暂停评标 3个月;累计达到 6分的,暂停评标 6个月;累计达到 9分的,暂停评标 12个月;累计达到 12分的,调整出专家库,其专家证同时作废,不得再申请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2《评标专家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第2项“同意参加评标后,未到场评标。记分分值3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不良行为记分3分,记分周期12个月,从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印发次日起算。

2.暂停评标3个月,从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印发次日起算。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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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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