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石西区块煤层气开发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山西-吕梁-柳林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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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水审批决〔2024〕749号
**省**石**块煤层气开发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集团****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省**石**块煤层气开发项目水**论证报告表审查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表》)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省**石**块煤层气开发项目位于**省**市**县石**、薛村镇和高家沟乡一带。柳****管理局对该项目核发《备案证》(项目代码:****),建设煤层气水平井98口,并配套建设管网供电等辅助工程,建成后煤 层气产能规模为1亿立方米/年。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及生活非饮用水取自处理后的井场采出水,生活饮用水外购商品水,批复总取水量0.16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0.11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05万m3/a(含非饮用水0.03万m3/a、饮用水0.02万m3/a),该项目职工生活饮用水由商品水解决,不计入取水许可证。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及职工生活非饮用水取水口设在韩家峪村东约2km处的蓄水池(坐标:东经110°49′32.65″,北纬37°27′4.97″)。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项目生产、职工生活废污水经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六、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表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252

附件:**省**石**块煤层气开发项目水**论证表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5年11月26日



附件

**省**石**块煤层气开发项目水**

论证表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令《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集团****公司委托**江****公司编制了《**省**石**块煤层气开发项目水**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表》)。****水利厅于2024年6月28日组织有关专家对《论证表》进行了函审,并成立了专家审查组。经汇总专家意见和质询讨 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 、**省**石**块煤层气开发项目位于**省**市**县石**、薛村镇和高家沟乡一带。柳****管理局为该 项目颁发了备案证(项目代码:****),项目 建设煤层气水平井98口,并配套建设管网供电等辅助工程,建成后煤 层气产能规模为1亿立方米/年。

二、《论证表》经分析论证,核定本项目总取水量为0.16万m3/a, 其中生产取水量0.11万m3/a,生活取水量0.05万m3/a。单位产品用 水指标为0.16m3/万m3,职工生活用水指标为85.5L/p﹒d,均符合《**省用水定额》的要求。

三、《论证表》在分析区域水**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生产及生活非饮用水取自处理后的井场采出水,生活饮用水外购商品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论证表》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五、项目各井场采出总水量为2.79万m3/a(76.365m3/d),收集与处理损失按10%计,可利用量为2.51万m3/a(68.73m3/d),可满足项目生产和生活非饮用取水0.14万m3/a(生产0.11万m3/a、生活非饮用0.03万m3/a)的需求。取水口位于韩家峪村东约2km处的蓄水池,坐标为:东经110°49′32.65″,北纬37°27′4.97″。

六、处理后的井场采出水水质所检指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Ⅲ类水标准,可满足生产及生活非饮用水水质要求。

七、该项目钻井期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入泥浆池,经固化填埋处 理;压裂期生产废水经收集后由资质单位处置;井场采出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于项目生产用水,剩余部分回用于农田和林草地灌溉等,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业主单位应建设一定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该项目产生的固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八、该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如果对区块影响范围内村庄用水产生影响,业主单位应负责妥善解决,确保当地居民用水安全。

九、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守水**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 退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实际用水量,并接受 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论证表》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 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的要求。该项目生产及生活非饮用水取水水源为处理后的井场采出水,生活饮用水取水水源为外购商品水,可以满足该项目总取水量0.16万m3/a(生产及生活非饮用水0.14万m3/a,生活饮用水0.02万m3/a)的需求。

《论证表》通过审查,可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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