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务条款:
第一条 废物交付: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包括合同废物自出卖人派遣的运输车辆离开买受人场地之时交付至出卖人;合同废物运至处置厂并卸货完毕之时交付至出卖人。
第二条 废物计量:按照买受人现场的磅秤计量,由买受人负责对每批、次合同废物进行计量并向出卖人出具磅单,合同废物抵达处置厂经出卖人现场复核。除非出卖人在5日内书面提出对磅单所载计量结果的异议("异议通知"),应以买受人出具的磅单应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出卖人发出前述异议通知后,可要求买受人提供计量设备校验文件的复印件。
第三条 交货地点:****开发区湖西南路1266号;**湖路169号。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公路汽运,由出卖人承担运费、装卸费,办理保险并承担费用。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时间:每月5号前,按前一个月双方书面确认的合同废物转移的数据,由出卖人开具处置费及其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税率),买受人应在发票开票日期后六十(60)日内,及时足额向出卖人支付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发生时,任何一方可依法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第七条 违约的责任:出卖人未按时交付或所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品种、型号、规格参数不符合合同规定,买受人有权退货及收回已付货款,并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由此影响买受人投产计划的,买受人还有权向出卖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适用于协议履行及依法通知送达,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未载明通讯地址的,以住所地为通讯地址。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同等。双方为本次交易制作的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构成对本合同双方的约束,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标书代写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及该标的涉及相应知识产权的均为出卖人自有或已获得权利人有效授权,出卖人完全有权实施和转让,买受人对受让标的的任何形式的使用、改造等行为均不构成对出卖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侵犯。若因标的物知识产权影响买受人合同目的实现的,出卖人应妥善解决,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补偿责任。
2、双方约定联系人、联系方式分别为:出卖人: ,电话: (微信同号);买受人:祝欢 ,电话 :181****4183(微信同号)。
四、技术条款:
第一条 出卖人应持有有效的、涵盖合同废物的<>。
第二条 出卖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合同,安全、无害化处置买受人委托处置的合同废物,配合买受人所提出的安环审核要求并向买受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条 出卖人将根据处置厂的实际运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许可处置能力、运转率或维护安排)接收和处置甲方委托处置的合同废物,处置的危废代码包含:900-041-49,772-007-50,900-217-08,900-249-08,900-047-49,309-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