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德汽车零****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曼德汽车零****公司年产20万套汽车灯具部件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省**市**区新乔路66号现有厂区光电车间内增设灯具注塑机、激光焊接机、检测机、试验设备等142台(套),建设汽车灯具部件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汽车灯具部件20万套的生产能力。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市**区临港经济园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车灯灯罩外部硬化和内表面防雾工段使用的硬化漆、防雾涂料,受技术限制暂不能被环境**型涂料替代的特殊功能性涂料,建设单位已根据《**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开展不可替代论证。项目使用的涂料符合《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第2部分:工业涂料》(GB30981.2-2025)表6要求;使用的胶粘剂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表3本体型胶粘剂VOC含量限量要求(聚氨酯类交通运输领域标准,VOC限量值≤50g/kg)。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先进水平。
(二)根据《报告书》所述工程建设内容,扩建项目依托现有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注塑成型废气、布胶压合废气、焊接废气收集后依托现有的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调漆废气、擦拭废气、喷枪清洗废气、涂装废气经收集后依托现有的一套“干式过滤器+沸石转轮吸附+RTO”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库废气经收集后依托现有的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13)排放。
本项目注塑成型废气、布胶压合废气、焊接废气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乙苯、1,3-丁二烯、丙烯腈、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四氢呋喃及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调漆废气、擦拭废气、喷枪清洗废气、涂装废气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表2标准限值,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危废库废气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丙烯腈、颗粒物、氯苯、酚类、二氯甲烷、甲醇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设置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2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职工厂区内调配,不新增职工,生活污水产生量不新增。
(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项目产生的废矿物油、碱性清洗废液(含清洗残渣)、漆渣、废胶、废活性炭、废漆雾过滤器、包装废料、废包装桶/瓶、含油废抹布、废无尘布等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理;包装废料、不合格品(镀铝、镀铬)、喷漆不合格品等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清运。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厂区光电车间、热系统车间、危废库、危化品库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防渗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项目与**市**区临港经济园、****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 971-2018)等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及时跟踪项目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现有项目排放的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强化新污染物排放跟踪监测,按规定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0.7782吨(包括甲醇≤0.009吨、酚类≤0.007吨、氯苯≤0.014吨、二氯甲烷≤0.032吨、苯乙烯≤0.013吨、甲苯≤0.001吨、乙苯≤0.003吨、丁二烯≤0.001吨、丙烯腈≤0.001吨、四氢呋喃≤0.002吨)、颗粒物≤0.09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3.4752吨(包括甲醇≤0.009吨、酚类≤0.038吨、氯苯≤0.014吨、二氯甲烷≤0.032吨、苯乙烯≤0.013吨、甲苯≤0.001吨、乙苯≤0.003吨、丁二烯≤0.001吨、丙烯腈≤0.013吨、四氢呋喃≤0.002吨)、颗粒物≤0.581吨、二氧化硫≤0.132吨、氮氧化物≤1.179吨、氟化物≤0.039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0.355吨(包括甲醇≤0.002吨、酚类≤0.008吨、氯苯≤0.015吨、二氯甲烷≤0.036吨、苯乙烯≤0.015吨、甲苯≤0.001吨、乙苯≤0.003吨、丁二烯≤0.001吨、丙烯腈≤0.001吨、四氢呋喃≤0.002吨)、颗粒物≤0.036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1.868吨(包括甲醇≤0.002吨、酚类≤0.043吨、氯苯≤0.015吨、二氯甲烷≤0.036吨、苯乙烯≤0.0163吨、甲苯≤0.001吨、乙苯≤0.003吨、丁二烯≤0.001吨、丙烯腈≤0.014吨、四氢呋喃≤0.002吨)、颗粒物≤0.109吨。
(二)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不新增。
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22582.24/22582.24吨、COD≤8.834/1.113吨、TN≤0.77/0.33吨、氨氮≤0.55/0.11吨、总磷≤0.066/0.011吨、动植物油≤0.44/0.022吨、盐分≤0.315/0.31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医****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现场环境监管,**市****执法局纳入“双随机”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医****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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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