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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90万吨洗煤技术改造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灵凯骏字〔2025〕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90万吨洗煤技术改造项目位于**市**县翠峰镇夏庄村西,其前身为“****焦化厂”。2005年1月25日,****委员会以晋经投资备字〔2005〕6号文对该项目予以备案。2023年3月,**县行政
****管理局向****核发取水许可证(编号:****),证载取水量3.2万m3/a,有效期至2028年3月21日。因原取水许可按入洗规模55万t/a批复,现按90万t/a全部规模,且取水量发生改变,应重新开展水**论证。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汾河地表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5.22万m3/a,用水保证率95%,其中生产取水量5.02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20万m3/a。论证综合取水指标0.058m3/t,符合《**省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用水定额》规定的“重介生产工艺,规模<1.20Mt/a”用水定额不大于先进值0.059m3/t的要求;职工生活取水指标88.7L/p﹒d,符合《**省用水定额 第4部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规定的“50万以下人口小城市,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但无淋浴设备”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不大于90L/d﹒p的要求。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用水取水口为于**县夏庄村汾河右岸(坐标:东经111°45′21.65″,北纬 36°53′23.95″),生活用水取水口为**县夏门镇夏庄村现有岩溶水井2眼(坐标:东经111°44′26.458″,北纬36°53′13.604″),设计井深251m,单井出水量均为20m3/h(17.52万m3/a),在扣除已批复水量后,可以满足该项目职工生活取水量0.20万m3/a的需求。
四、汾河地表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可作为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岩溶地下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作为该项目职工生活取水水源。
五、本项目生产、生活废污水经收集处理后须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建设单位应修建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六、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本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八、建设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报告表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附件:****90万吨洗煤技术改造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5年12月2日
附件
****90万吨洗煤技术
改造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令《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委托****编制完成了《****90万吨洗煤技术改造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水利厅于2025年9月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函审,根据专家函审意见,形成如下技术审查意见:
一、****90万吨洗煤技术改造项目位于**省**市**县翠峰镇夏庄村西,其前身为“****焦化厂”。2005年1月25日,****委员会以晋经投资备字〔2005〕6号文对该项目予以备案。2023年3月,灵****管理局为****核发了取水许可证(编号:****),证载取水量3.2万m3/a,有效期至2028年3月21日。因原取水许可按入洗规模55万t/a批复,现按90万t/a全部规模,且取水量发生改变,应重新开展水**论证。
二、《报告书》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总取水量5.22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5.02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20万m3/a。综合取水指标0.058m3/t,符合《**省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用水定额》规定的“重介生产工艺,规模<1.20Mt/a”用水定额不大于先进值0.059m3/t的要求;职工生活取水指标88.7L/p﹒d,符合《**省用水定额 第4部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规定的“50万以下人口小城市,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但无淋浴设备”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不大于90L/d﹒p的要求。
三、《报告书》在分析区域水**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汾河地表水,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节水评价技术导则》,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五、根据2003~2016****水文站逐月实测流量资料,多年平均径流量46335万m3,P=95%年份径流量16688万m3,在扣除河道内基本生态水量后为12054万m3,按P=95%年份最枯月径流量计算,地表水可利用量1113.84万m3/a,扣除已批复其他用水户取水量28.83万m3/a后,剩余水量可以满足该项目生产取水量5.02万m3/a的需求。地表水取水口位于翠峰镇夏庄村西汾河右岸,坐标:东经111°45′21.65″,北纬36°53′23.95″;
六、夏门镇夏庄村现有水源井2眼,该项目取水利用其中的夏门镇回来峪沟南侧的岩溶水井,井深251m,开采岩溶地下水,单井出水量均为20m3/h(17.52万m3/a),在扣除已批复水量后,可以满足该项目职工生活取水量0.20万m3/a的需求。地下水井口坐标为:东经111°44′26.458″,北纬36°53′13.604″。
七、汾河地表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可作为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岩溶地下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作为该项目职工生活取水水源。
八、该项目煤泥水闭路循环,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固废危废按环保要求处置。
九、业主应严格遵守水**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和取水口在线计量设备,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书》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汾河地表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5.22万m3/a(地表水5.02万m3/a,岩溶地下水0.20万m3/a)的需求。
《报告书》通过技术审查,可作为业主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