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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采复[2025]29号
质疑供应商名称:****
委托代理人:蔺秋华
联系电话:152****9337
地址:**省**市**县**镇寨****加油站东500米**
你公司2025年12月29日邮寄来**区2025****大学前教育**奖补资金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附件1)。
质疑事项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贵公司在2025年12月22日评审中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已丧失后续竞争资格,****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不具备质疑采购结果的主体资格,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政府****中心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附件1:质疑函
****教育局****
2026年1月4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5.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