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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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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审批局投****服务中心****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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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顾晨
邮编:2263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多结构超级电容器全流程智能制造技术改造项目及高比能高功率超级电容器技术改造项目 | **** | 通高新管环审〔2025〕53号 | 2025.****.30 |
注:环评文件及批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