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于2025年9月****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年产600吨日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5年11月7****生态环境局****分局关于该项目的审批意见,审批文号(霸环管[2025]B162-5号),项目于2025年11月9日开工建设,于2026年01月04日竣工,相应的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均已配套完成,于2026年01月04日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2026年01月04日至2026年01月24日),公示期间,对建设项目有异议、疑问或建议的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建设基本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年产600吨日用塑料制品项目(一期工程)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位于**市康仙庄镇小辛庄村,项目租赁现有土地及厂房面积1465平方米。
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①废气:
烘干(上料)、拌料、粉碎工序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台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厂房外)要求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要求。
②废水:
本项目无废水外排,注塑机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产生量少,且水质简单,用于泼洒抑尘,不外排;职工粪便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做农肥。
③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对设备采取置于车间内、基础减震、厂房隔声,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④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塑料下脚料、粉碎料、塑料除尘灰、废机油、废机油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生活垃圾。
一般固废:塑料下脚料、粉碎料、塑料除尘灰统一收集后外售。
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分类收集,暂存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二、建设项目调试时间:2026年01月04日-2026年01月24日。
三、公众反馈方式及起止时间:
公众可采取向公示指定地址发送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即日起5个工作日发表对该工程调试的意见和看法,发表意见的同时请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将听取公众的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整改。
四、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公司地址:**市康仙庄镇小辛庄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