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2025年第2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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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0-2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八尺江路10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大道37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1日通过邮****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了联影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交付地点不明确,影响项目的实施。
投诉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分值设置不合理,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投诉事项6: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对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不接受分包,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未提供相应图纸。
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参数性质设置不合理,歧视中小企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6、7、8、9、10、1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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