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 | 统一交易标识码 | A12-123********579432C-****1226-000693-0 |
| 信息来源 | **市公共**交易平台 | 项目所在地 | **省**市**县城**、江塘乡 |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6-01-04 16:21:02 |
编号001
各投标人:
“******省**县羊乌山建筑用片麻岩矿900万吨/年露天开采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如下:
一、异议的回复
异议事项:根据第一章招标公告2.9:“本项目为EPCO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矿山设计、矿山建设、矿山开采服务与产品销售等”;以及第一章招标公告3.7:“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施工方:1家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承担任务包含矿山建设、开采及产品销售;设计方:1家设计单位)。”的有关约定,为拓展销售渠道,充分利用地方优势,建议增加1家地****公司作为本项目销售单位,单独签订矿产品销售合同,全面负责本项目销售工作。异议请求:为了更好的组合当地优势**,拓展营销渠道,增加本地纳税,优化运维服务,建议增加1家地****公司作为本项目销售单位,单独签订矿产品销售合同,全面负责本项目销售工作。
答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再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所以“建议增加1家地****公司作为本项目销售单位”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针对提出的异议内容,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现对招标文件做如下细化补充:
本项目矿产品销售任务可以由中标人分包给经发包人认可的具有销售能力的其他单位。销售任务的分包不构成对中标人合同义务的转移或减免。中标人仍须就分包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款项的收取、考核指标达成、违约责任承担等。中标人与分包人应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范围及违约责任。分包合同价款由中标人与分包人自行结算,发包人不直接参与或介入分包款项支付。
二、联系方式
1.招 标 人:****
地址:**省**市**县五千年文博园院内(朴初学堂隔壁)
联系人:储先生
联系方式:0556-****629
2.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县晋熙镇外环南路188号
联系人:侯周锋
联系方式:0556-****268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