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 01- 04 10: 05
各镇****办公室,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技能人才培育工作,根据《****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技能强企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5〕3号)《******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嘉人社〔2025〕30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办公室》(〔2025〕2期)要求,决定对《**县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引育“共同**”匠才队伍的实施细则》(盐人社〔2023〕88号)进行优化补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培育载体建设
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育、使用上的主体作用,支持规上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培训中心,为重点企业及整个产业提供技能人才培训支持。对经认定的“培训中心”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创建补助。****中心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训的,对其物耗能耗按每人8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实训期限不超过6个月。
申报对象
企业(含“专精特新”、技能生态链“链主企业”)
申报材料
1.****培训中心补助申请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职业院校学生实训名单及相关材料。
其他说明
1.****中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院校学生实训;
2.培训中心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备注:优化补充了《**县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引育“共同**”匠才队伍的实施细则》(盐人社〔2023〕88号)第(四)条鼓励企业培育载体建设第一款内容。
二、提升技能培训支持力度
对经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结合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培训评价成本和技能等级等因素,按照省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目录执行(附件2),重点支持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技能人才培养,支持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技能人才培养。同步调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不在补贴性培训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按生活服务类相应标准执行。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企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的补贴标准上浮20%。
符合失业保险缴纳年限的参保职工在参保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申报对象
个人、企业。
申报材料
1.人个申请补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3)、培训发票原件,赴市外培训需提前备案并提供培训机构资质证明;
2.企业申请补助:**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拨付申请表(单位)(附件4)、**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人员明细表(单位)(附件5)、**县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单位)(附件6)、**县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审批备案表(附件7)。
其他说明
1.取得证书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补助;
2.技能培训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3.对纳入紧缺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上浮20%。
备注:优化补充了《**县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引育“共同**”匠才队伍的实施细则》(盐人社〔2023〕88号)第(五)条提升技能培训支持力度。
三、调整培训补贴对象
职业技能培训应围绕先进制造、数字经济、乡村**、“一老一小”、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以民生实事重点领域和当地紧缺职业(工种)为主,并动态调整。
2026年1月1日起,参加已在一体化平台上备案开班的职业培训项目并取得技能证书的人员,专账资金除按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以外,还可用于在我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六类人群”释义
1.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系统自动审核);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年度1月1日至当年度12月31日);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主要判断依据为毕业证书);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主要判断依据为个人提供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上的住址信息为**村则认可,****社区(小区)则不认可,对“年内”时间不作严格要求;对灵活就业人员需判断其是否参加过企业养老保险,凡参加过的则认可,未参加过的则不认可;省外农村户口来盐就业参保,均认可);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系统自动审核);
6.就业困难人员(系统自动审核)。
(二)“六类人员”享受类型
1.参加社会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优先申请技能提升补贴(5、4、3级),或申请技能培训补贴(5、4、3、2、1级);
参加企业自主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优先个人申请技能提升补贴(5、4、3级),或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5、4、3、2、1级)。
2.非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只能申请技能培训补贴(5、4、3、2、1级),不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5、4、3级)。
(三)非“六类人员”享受类型
1.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社会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优先申请技能提升补贴(5、4、3级),或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2.企业员工参加本企业自主培训认定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由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四)执行口径
1.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36个月,参保单位为企业,且发证当月在企业参保。
2.补贴资格按参加培训报名时的身份为准。
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可享受技能培训与技能提升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可以享受技能培训补贴,但不能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4.培训补贴的申领期限在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5.**省外取得的证书一律不予发放培训补贴。
6.技能提升补贴渠道根据省失业保险金统筹要求动态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一年时,暂停技能提升补贴申请与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7.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文件要求及标准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在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列支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资金列支的,每人终身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培训中心补助申请表.pdf
2.**省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pdf
3.**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pdf
4.**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拨付申请表(单位).pdf
5.**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人员明细表(单位).pdf
6.**县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单位).pdf
7.**县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审批备案表.pdf
8.赴市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审核备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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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