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玛拓机车部件运营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环境局**分局拟对《新玛拓机车部件运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12-26至2026-1-4),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生态环境局**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区坑口街道**大道南7****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0758-****57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新玛拓机车部件运营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镇贝水BS-01-14-C号 |
| 建设单位 | ******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 |
| 项目概况 | 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主要从事生产摩托车配件(包含注塑件、锻压件、机加工件)的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注塑件200万件、锻压件500万件、机加工件500万件。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如下: (1)废水:项目在运营期间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 - 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中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 防治措施:生活污水先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再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最终引至****处理厂处理。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如下:①锻压件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②机加工件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2排放;③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 - 丁二烯、氯乙烯、氯化氢、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3排放;④喷漆及固化过程产生的漆雾(颗粒物)、TVOC、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二甲苯)、臭气浓度,以及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4排放;⑤喷粉粉尘(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5排放。DA001和DA002排放的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 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3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 - 丁二烯,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 2022)表1的排放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较严的值;DA003排放的氯乙烯、氯化氢,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 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3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 93)表2的排放标准值;DA004排放的TVOC、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二甲苯),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 2022)表1的排放限值;DA004排放的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 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以及《****生态环境厅 ****委员会 ****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的要求两者中的较严值;DA004排放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执行《****生态环境厅 ****委员会 ****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的要求;DA004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 93)表2的排放标准值;DA005排放的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 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如下:①上述工序中未被收集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丙烯腈、氯乙烯、氯化氢、臭气浓度;②切料、切边、开料、机加工、抛光、投料/混料、塑料配件边角料、残次品破碎、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③锻压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 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两者中的较严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 2022)表3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丙烯腈,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 2022)表4企业边界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氯乙烯、氯化氢,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 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 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防治措施:DA001和DA002排放的颗粒物,通过抛丸机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DA003排放的有机废气和恶臭气体,经“水喷淋 + 干式过滤 + 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DA004排放的颗粒物、TVOC、非甲烷总烃、苯系物、臭气浓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通过水喷淋 + 干式过滤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DA005排放的颗粒物,通过粉尘回收系统回收;锯料工序中产生的废气,经锯料机自带的双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抛光工序中产生的金属粉尘,经砂轮抛光机自带的“水喷淋箱”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其余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减轻其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项目运营期间,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 2008)的3类标准。 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振减振措施;采用墙体隔声,加强生产管理,合理安排经营时间。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中,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按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单位和公众的反对意见。 |
| ****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