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志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前公示

审批
广东-肇庆-鼎湖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4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前公示

2025-12-31 08:46:2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环境局**分局拟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12-31至2026-1-7),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生态环境局**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区坑口街道**大道南7****环境局**分局,

邮编:526070

联系电话:0758-****57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项目

建设地点

**市粤桂**特别试验区(**)(****—富溪市管起步区)产业八路东侧,LF05-03-05-B地块(粤桂**特别试验区)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市****公司

项目概况

总投资1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5万元,主要从事铝型材、电器轨道和LED泛光灯的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铝型材30000吨、电器轨道1600万条、LED泛光灯600万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如下: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所在地处于**省(**)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规划范围内。根据《**省(**)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然而,由于该厂正在进行升级改造,且配套污水管网尚未铺设完成,项目近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暂****处理厂。其中,生产废水排放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 - 2015)表2中珠三角排放限值、4.2.7的规****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中的较严值;生活污水排放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 - 2001)第二时段三级****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中的较严值。

防治措施:生活污水、食堂含油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预处理达标后,再通过市政管网近****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远期,待****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排入****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生产废水(包括表面处理废水、煲模及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纯水制备产生的反冲洗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标后,再通过市政管网近****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远期,待****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排入****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为:(1)挤压工序(铝棒加热)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经收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2)时效工序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经收集后由排气筒DA002排放;(3)7M立式喷涂线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3排放;(4)7M立式喷涂线、4M立式喷涂线以及1#卧式喷涂线中水分烘干、喷粉后固化工序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TVOC表征)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4排放;(5)4M立式喷涂线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5排放;(6)1#卧式喷涂线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6排放;(7)2#卧式喷涂线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7排放;(8)2#卧式喷涂线中水分烘干、喷粉后固化工序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TVOC表征)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8排放;(9)纯表面处理线中水分烘干工序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经收集后由排气筒DA009排放;(10)注塑、挤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10排放;(11)熔化、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TVOC表征)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11排放;(12)煲模工序产生的碱雾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12排放;(13)厨房油烟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13排放。

DA001和DA002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的排放限值与《****生态环境厅 ****委员会 ****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的要求两者之间的较严值;DA003排放的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4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的排放限值、《****生态环境厅 ****委员会 ****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的要求、《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中“表面涂装”的排放限值三者之间的较严值,DA004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的排放限值与《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中“表面涂装”的排放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DA005排放的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6和DA007排放的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中“表面涂装”的排放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DA008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的排放限值、《****生态环境厅 ****委员会 ****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的要求、《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中“表面涂装”的排放限值三者之间的较严值,DA008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的排放限值与《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中“表面涂装”的排放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DA009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的排放限值与《****生态环境厅 ****委员会 ****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的要求两者之间的较严值;DA010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DA010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的排放标准值;DA01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的排放限值,DA011排放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中“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的排放限值;DA012排放的碱雾参照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及2020年修改单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DA013排放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大型规模标准。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为:(1)上述工序中未被收集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臭气浓度;(2)塑料边角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3)切割、打磨、喷砂等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4)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5)喷码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总VOCs、臭气浓度;(6)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总VOCs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的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中表A.1的排放限值与**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中表A.1的排放限值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3的浓度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

防治措施:DA001和DA002排放的颗粒物、SO、NO、林格曼黑度,经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引至楼顶排放;DA003排放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引至楼顶排放;DA004、DA005、DA006、DA007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收集后经配套的“水喷淋塔 + 干式过滤器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引至楼顶排放;DA008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经1套“水喷淋塔 + 干式过滤器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引至楼顶排放;DA009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收集后经15m高排气筒引至楼顶排放;DA010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 - 丁二烯、酚类、甲苯、乙苯、氯苯类、二氯甲烷、臭气浓度收集后经1套“水喷淋塔 + 干式过滤器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引至楼顶排放;DA01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收集后经1套“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引至楼顶排放;DA012排放的碱雾,收集后经1套“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引至楼顶排放;DA013排放的油烟废气,收集后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引至楼顶排放。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恶臭,通过喷洒除臭剂、加强周边绿化等措施减轻不良环境影响;无组织废气,通过自然沉降、加强车间通排风等措施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项目运营期间,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 2008)的3类标准。

防治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优化车间平面布置,对产噪设备做好消声、隔声和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等综合治理。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中,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 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按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单位和公众的反对意见。

****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