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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你作为编制主持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在信用平台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等问题,我厅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经查,2022年12月至2025年10月期间,你作****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环评编制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20********000304,信用编号BH032676),并作为编制主持人出具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另经查实,你自2021年至今仍供职于亨斯迈化工****公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环境局反馈的环评工程师从业情况汇总表及中国(******管理委员****管理局****管理处提供的调查报告;2.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记载的刘维作****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单。
我厅认为,你以非全职人员身份作为编制主持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在信用平台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我厅于2025年12月12日将失信记分的事前告知书送达,告知了查明的失信事实、处理依据及拟处理意见,并告知你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予以失信记分8分。对本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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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