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某建设集团项目部多重违法被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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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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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管理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镇某设施改造工程项目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部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一系列系统性缺失,具体表现为:1.虽制定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未采用LEC等科学方法对作业及生活场所风险进行有效辨识,也未根据风险等级落实差异化管控措施;2.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司合并立案调查。

【违法性质与依据】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多重违法事实:其风险管控流于形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度空转且未结合实际进行有效管控;同时,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不透明,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相关情况,违反了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侵犯了从业人员知情权,削弱了全员监督基础;

【处理结果】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管理局依法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案例警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单个项目现场同时发现多项法定责任未落实的典型案例,尤其对建筑施工等高危领域具有强烈警示作用。它不仅再次揭示了“有制度、不执行”的痼疾,更暴露了企业在风险管控、隐患治理、资金投入等关键环节的系统性管理短板。多类违法并存,表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项目末端出现了严重衰减和空心化。

本案向所有企业,特别是施工企业发出严厉警示:

主体责任必须穿透至项目末梢:集团公司的管理制度绝不能停留在总部文件层面,必须强力贯穿至每一个项目部、作业班组,确保各项规定在施工现场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风险管控必须科学动态:必须运用科学方法(如LEC法)对施工现场复杂、动态的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准确分级,并将管控措施具体化、可视化,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作业环节。

安全管理必须公开透明:隐患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是法定要求,也是发动全员参与、构**全文化的重要举措,绝不能忽视。

违法行为必然叠加追责:多项安全职责不履行,将导致法律责任的累加,面临更严厉的经济处罚和社会声誉损失。

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以此为深刻教训,立即开展项目层级安全管理的全面自查自纠,确保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等核心制度在基层一线协同发力、全面落实,坚决杜绝“制度悬空、管理脱节”的现象。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项目现场的综合执法力度,对多重违法行为依法严处,压实企业安全生产的“最后一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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