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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局委托********中心剩余部分、**市KC18-B02地块、**市八一南路西侧LCQ12-D15-01地块、**市赣龙铁路三号地、**市黄竹路东侧KC20-D02-02地块、**市**三中南侧LCQ04-F04地块、**市一江两岸一期(西岸)4号地等7个地块开展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认定上述调查的地块不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现将调查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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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