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市本级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项目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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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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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旗开房地产****公司

地 址: **市**区朱槿路11****园区办公楼7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侯茂松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情况
质疑人(供应商):**旗开房地产****公司
地 址:**市**区朱槿路11****园区办公楼7层办公室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开展市本级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收到质疑函日期:2025年12月23日
三、质疑事项及答复内容
我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原件落款日期为2025年12月22日)收到质疑书原件一份,我公司针对质疑人所质疑内容和问题,我公司与采购人复核后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根据**** 2025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市本级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项目(项目编号:****)成交结果公告》,我公司(**旗开房地产****公司)确定为“开展市本级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项目(项目编号:****)”的中标供应商,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我公司按公告要求按时缴纳了代理服务费。
2025年12月15日****突然发布《****关于开展市本级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项目(项目编号:****)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将中标供应商变更为**国泰房地产****公司,2025年11月26日至2025年12月15日期间,****未公布任何质疑信息,我公司亦未接到任何通知,却突然变更了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的流程,****公司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1答复: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公司的失误,质疑成立。
质疑事项2: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 74号)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本项目“开展市本级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项目(项目编号:****)”未发现“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符合上述规定,因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而****未遵守这一规定,在没有发现“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的情况下,重新组织了评审并变更了中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公司提出质疑。****公司能够及时回复我们的质疑与请求,并依法处理。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答复: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采购,质疑人引用的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 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本项目不适用。经我公司与采购人复核质疑成立,****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后续处理,****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个****财政局****管理科依法提起投诉。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94号)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单位名称(公章):****
日 期: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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