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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常平镇常马路581号9栋501室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 项目概况 | ****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省**市常平镇常马路581号9栋501室,厂区中心坐标:东经:114°03′19.350″,北纬:22°58′53.100″。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550m2、建筑面积550m2,主要从事塑胶镜片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镜片1000万片。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废水: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清洗废水统一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由市政截污****处理厂处理后排放,不会对项目附近地表水体、纳污水体造成不良影响。 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一****公司处理;危险废物分类妥善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交予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震、距离的衰减和墙体的阻隔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 公示时间 | 2026-01-04 |
| 联系人 | ****环境局 |
| 联系电话 | ****1131 |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