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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公司闽韵绿丰屠宰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公司闽韵绿丰屠宰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等材料收悉,经我局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闽韵绿丰屠宰项目位于**省**县郑墩镇张屯村上村53号,废水最大排放量为 651.935m3/d ,项目外排废水为混合废污水,排放采用岸边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岸边管道排放,采用自流排放方式,排入**,**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二、经专家审查,该入河排污口论证符合基本要求,排污口设置基本合理,论证结论总体可信。我局原则同意名称为******公司闽韵绿丰屠宰项目入河排污口**,位于**境内(排污口地理位置坐标为经度118 43'50.10 ,纬度27 29'13.75 ),废水排放量不超过 651.935m3/d ,废水排放执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2025)》中限值要求。
三、做好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四、******公司闽韵绿丰屠宰项目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中提出的相关要求。
五、企业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发生较大变动,需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批。
六、上级排放标准、政策如有调整,执行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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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