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县凤垟乡三星村郊野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5月15日——6月15日。
公示期间,公民可用信件、电话等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供政府职能部门、规划编制单位研究参考,对于其中的合理化建议,将酌情予以采纳。
公示单位:****
联系方式:139****6923
一、规划范围与规模由于当地地形条件的限制,海拔高程较高,为了结合漂流项目提水运行维护的可靠性。****水库调蓄水源工程,满足漂流项目供水的需要,完善凤垟乡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的基础设施条件,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快凤垟乡乡村旅游业的发展,积极探索、实践“绿水**”到“**银山”,带动周边乡村村民致富,盘活三星村郊野单元片区土地,依法按程序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用地功能、道路交通、地块划分、开发强度、市政设施等方面规划内容,为土地出让、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提供依据。
本次规划范围总用地面积2.84公顷。
二、 用地布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当然,水库管理范围内允许建设为大坝服务的观测建构筑物,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本规划范围内主要为水工设施用地、公园绿地、水库水面及林地。(详见附表1现状土地使用汇总表、附表2规划土地使用汇总表)
1、公用设施用地(U)
其中规划水工设施用地(U32)0.20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7.04%。
2、公园绿地(G1)
其中规划公园用地(G1)0.21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7.42%。
3、水库水面
****水库水面2.41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84.86%。
4、林地
其中规划林地0.02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0.70%。
三、土地使用强度规划(一)用地分类
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省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分类指南(修订试行)》的规定。用地性质原则上划分至二级,对于具有明确使用意图的用地分至三级。
(二)建设容量控制
本规划中地块控制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强制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等,指导性指标包括机(非)动车停车位、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等,其中强制性指标在开发建设时必须遵照执行。
规划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为上限指标,原则上任何建设不得高于《图则》规定;绿地率为下限指标,原则上任何建设不得低于《图则》规定。(详见附表3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三)地块编号
规划范围内地块编号由字母与数字组成,其结构包括 “片区编号+地块编号” 三部分,由北向南,由西向东编排,从01-99起编。如“SX-01”地块表示“SX(三星村郊野单元)-01(01地块)”。
(四)城市五线控制
蓝线:主要指北溪支流控制线。
红线:主要指通村道路红线。
绿线:主要指公园绿地地块控制线。
规划范围内未涉及紫线和黄线。
(五)用地兼容
为适**市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规划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可以结合具体情况,按照《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遵循兼容性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证城乡用地结构的总体平衡;
(2)基本满足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要求;
(3)符合城市景观、交通、环境、公共安全等要求。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报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在地块按规划兼容性质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后,原有各项配套设施和指标应经过有关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用地性质 | 可兼容用途 |
| G(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小型市政设施(如:公共厕所、电力开关站、垃圾收集点等) |
| 小型交通设施(如:小型停车设施等) | |
| U (公用设施用地) | 小型交通设施(如:小型停车设施等) |
| ****广场设施(如:小型公园、小型广场等)。 |
(一)规划布局
规划范围内在大坝边设置一处公园绿地。公园绿地范围内的西侧用地(离大坝50米管理范围内)不得有建设活动。东侧用地(离大坝50米外)可适当进行建设,包括小型市政设施公共厕所、电力开关站、垃圾收集点等,小型交通设施如车辆停车设施等。
(二)绿地率控制
公园绿地用地绿地率控制在65 %以上。
附表1:现状土地使用汇总表
|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公顷) | 占比(%) |
| 农林用地 | 2.2 | 77.46% |
| 水域 | 0.55 | 19.37% |
| 道路用地 | 0.09 | 3.17% |
| 合计 | 2.84 | 100.00% |
附表2:规划土地使用汇总表
| 编码 |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公顷)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0.20 | 48.78 | |
| 其中 | U32 | 水工设施用地 | 0.20 | 48.78 |
| G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0.21 | 51.22 | |
| 其中 | G1 | 公园绿地 | 0.21 | 51.22 |
| 建设用地 | 0.41 | 100 | ||
| 03 | 林地 | 0.02 | ||
| 1703 | 水库水面 | 2.41 | ||
| 非建设用地 | 2.43 | |||
| 合计 | 规划范围 | 2.84 | ||
附表3: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
| 用地编号 | 用地代码 |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 | 建筑高度(米) | 绿地率(%) | 建筑密度(%) | 备注 |
| SX-01 | U32 | 水工设施用地 | 0.20 | -- | -- | -- | -- | |
| SX-02 | G1 | 公园绿地 | 0.21 | -- | -- | 65 | -- | 大坝50米内禁止建设任何建构筑物。大坝50米外可适当建设小型建构筑物,禁止爆破、打井、采石、采矿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
附件:公示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