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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一住两公”地块(地块编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地块名称:**“一住两公”地块(地块编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委托单位:****
地块地点:巴拉嘎尔高勒镇西侧2.4 公里处
地块基本信息:本次调查的地块位于巴拉嘎尔高勒镇西侧3 公里处。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7°34′03.68″,北纬 44°33′28.86″。总占地面积为 64761.27 平方米。。调查地块西侧、北侧、南侧均为空地;东侧为在建****商贸****液化气站)。
总结论:经查阅调查地块、相邻地块及周边地块历史卫星影像图,咨询自然**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附近居民等,调查地块以及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4.2.1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的规定,认为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