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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事务中心购买新能源垃圾清运车辆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1月24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市**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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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两个标段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两个标段产品技术指标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且未全面覆盖技术参数,总扣分超限,不符合相关规定;评****委员会主观认定不合理,这一做法引入了过多主观判断因素,破坏了招标的公平与竞争性,也违背了招标文件旨在建立客观、明确评价标准的初衷。 投诉事项三,本项目一标段将符合CMA认证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四,本项目两个标段合同履行期限(交货完工期)均为签订合同之日起45日历日(天)内,这一规定不符合纯电动和氢能源的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60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投诉事项五,本项目两个标段的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排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支付时间的不确定,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资金流和风险,进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应明确付款时间点,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付款方式冗长,半年后才能收齐货款,进一步**了货款回收的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对中小企业构成财务负担,影响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率,加剧运营不确定性和经营风险。 投诉事项六,本项目两个标段的采购货物未在节****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但招标文件将相关认证证书设为评审因素,该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契合,还违反财库【2019】9号文规定,且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七,本项目两个标段将提供制造商售后质保承诺书设为评分标准不合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使部分有资质投标人处竞争劣势,破坏采购秩序、损害公信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应取消该做法以保障采购公平高效廉洁。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六、七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1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