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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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05 09:55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现将《关于印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府办发〔2022〕4号)文件公示如下:

附件:****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府办发〔2022〕4号)


****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办公室

2022年3月27日

**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性基金,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配套费。

****中心城****社区物流园区、**乡纳耳坝村,****广场,南至217净水厂,****社区鸿渡寺)范围内按照3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套费;****园区范围内按照12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套费;**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按照12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配套****建设局统一征收管理。

第五条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划许可证或当期施工许可申请的建设面积缴纳。

第六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明文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减免配套费,具体减免项目、内容及依据详见附件。配套费减****建设局提出减免意见,县****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补缴配套费。批准用途变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建设局,并协助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缴费,****建设局应及时核验变更项目的配套费缴纳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应缴尽缴。

第八条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是否符合配套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建设局按核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县财政局按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第九条已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县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财政局、县审计局依照相关规定对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征收管理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附件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序号

减免类型

减免依据

减免内容

1

棚户区改造项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3.《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经济适用房项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

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

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旧住宅配套设施完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包括旧住宅****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5

校舍安全工程项目

1.《财政****小学校舍****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

2.《****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公办和民办、教育系****小学****中学)、幼儿园校舍建设和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

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公共卫生机构、综合医院、****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健康服务**业态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等7类项目,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

养老服务体

系建设项类

项目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社****中心、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

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体育场地和设施、****中心、户外健身场地、学校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房(馆)等5类项目,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总局关于免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不对外销售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置住房的,按照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0

军队后勤保

障社会化需

要配套改造

的项目

《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

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1

其他减免项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机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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