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巴水许准字〔2025〕5号
内****公司:
****公司的浩尧尔忽洞金矿年开采825万吨金矿石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一、该项目为贵金属采选改建项目,位于**市**新忽热苏木浩尧尔忽洞地区(东经109°13′45″~109°17′1.9″,北纬41°39′01.52″~41°40′49.334″)。2025年10月24日,******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内****公司浩尧尔忽洞金矿年开采825万吨金矿石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内发改产业发展字〔2025〕1232号)(项目代码:****),主要建设内容为**地下采矿生产系统及配套辅助设施。项目建设规模为年开采金矿825万吨,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是对“年开采1320万吨金矿石建设项目”的改建,本项目投产后,“年开采1320万吨金矿石建设项目”将同步终止。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绿化****水库地表水,****水库坝址东北方向200m处(东经109°11′13″,北纬41°37′16″);生活及锅炉补水水源为摩楞河河床的浅层地下水,取水口2眼大口井(1#:东经109°12'05",北纬41°35'24"、2#:东经109°10'47",北纬41°35'26")和1眼深井(东经109°15'02",北纬41°35'26")。本项目建成投产后,不改变取水水源和取水地点,不新增取水量。按程序对“****矿业1320采选项目”办理变更取水许可手续。水源选择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当地水**规划和配置要求,符合**市“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有关要求。水源选择基本合理。
三、考虑输水损失,核定本项目年总取水量为136.77万m3,其中生产取水(地表水)119.66万m3,生活及锅炉取水量(地下水)17.11万m3/a。采矿单位产品用新水量为0.079m3/t,选矿单位原矿石新水量为0.08m3/t,选矿重复利用率为98.06%,职工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133.91L/(cap﹒d),用水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区域水**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四、考虑输水损失后的施工期总取水量为4.58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为2.96万m3/a(地表水),生活取水量为1.62万m3/a(地下水)。
五、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六、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严格落实相关节水措施,积极开展节水技改工作,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大生产、生活污废水回收利用,力争用水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七、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自治区取用水管理平台。
八、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附件:《内****公司浩尧尔忽洞金矿年开采825万吨金矿石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水利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