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9****环境局拟对****年产4000吨PE颗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进行公示。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年12月30日-2026年1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联系电话:0571-****9820
邮箱:****@qq.com
通讯地址:**县千岛湖镇环**路377****中心二楼241室)
邮编:3117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年产4000吨PE颗粒项 目 | **县千岛湖镇**路239号3幢一楼厂房 | **** | ******公司 | 拟投资400余万元,租赁**省**市**县千岛湖镇**路239号3幢一楼厂房,共计2000平方米,用于生产PE颗粒,项目购置粉碎机、高速摩擦机、摩擦分离机、风雷机、转动筛等设备,建成后形成年产4000吨PE颗粒的生产能力。 | 环评报告文本在公开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任何意见反馈。 | 经我单位审核,确认该环评文件所述内容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现我公司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策规定,诚信守法。 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3、严格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行规范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 4、认真实施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不隐瞒、不欺骗,自觉配合环保执法检查,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 1、本项目生产流程中粗粉碎、高速摩擦剥离、风雷机吹扫、摩擦比重分离、转动筛分级等工序产生的粉尘,以及熔融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须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中的排放限值;熔融造粒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2、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废污水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处理厂深度处理,车间冷却水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3、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针对声源的不同特性,采取各类隔声消声减振措施,以实现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应分类管理,妥善处置。其中不合格品和边角料、收集粉尘、除尘器废布袋、废过滤网属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合理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危险固废暂存危废仓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