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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报警器鉴定 | 122.0/台 | 二、鉴定对象: 1 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 HT616 台 22 2 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 SH0301 台 100 三、鉴定依据 关于燃气报警器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验收要求等条款; 国家及行业现行有效标准:JJG 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四、核心鉴定项目及要求 (一)外观及结构鉴定 产品外观无明显划痕、变形、裂纹,表面涂层均匀,无脱落、锈蚀等缺陷; 标识清晰完整,应包含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执行标准号、报警浓度值等关键信息; 结构设计合理,零部件装配牢固,无松动、脱落风险,按键、接口等操作部件功能正常,密封性能良好。 (二)性能参数鉴定 报警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天然气报警器报警浓度为爆炸下限的 10%,即 LEL=10%),误差范围不超过 ±3% LEL; 响应时间:从探测器接触到设定浓度燃气至发出报警信号的时间,应≤60秒; 恢复时间:报警解除后,探测器恢复正常监测状态的时间,应≤60 秒; 稳定性:在额定工作条件下连续运行_72_小时,报警浓度、响应时间等参数无明显漂移,无误报警、漏报警现象; 探测范围:应覆盖燃气类型及浓度范围,无探测盲区。 (三)安全性能鉴定 供电安全性:交流供电型产品应符合 GB 4706.1-2005 安全标准,直流供电型产品电池接触良好,过充、过放保护功能正常,无漏电、短路风险; 报警功能:报警声级应≥85dB,距探测器 1 米处测量,报警指示灯清晰可见,具备现场报警及远程联动报警功能; 抗干扰性能:能抵御电压波动、电磁干扰、温度湿度变化等环境因素影响,在工作环境条件(温度:0℃~40℃,相对湿度≤85%)下正常工作; 防爆性能(如适用):工业级燃气报警器应具备相应防爆等级符合防爆相关国家标准。 五、鉴定机构及资质要求 鉴定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省****管理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 认证)及中国****委员会****实验室资质(CNAS 认证);有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以备查验。 鉴定机构应具备燃气报警器相关项目的检测能力,拥有专业的检测设备、技术团队及符合要求的检测环境; 鉴定机构需保持独立性、公正性,无与本次鉴定相关的利益冲突。 六、鉴定流程及时间要求 鉴定机构在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内与需求部门约定上门检测时间,在鉴定完成后_10_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可燃气体报警器鉴定证书》,报告应包含鉴定依据、检测项目、检测数据、结果分析、结论等内容,加盖鉴定专用印章,确保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 若鉴**果显示产品所有项目均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要求,视为合格,可按合同约定推进验收、付款等后续流程; 若鉴**果存在不合格项目,乙方检定/校准人员在检定/校准过程中,应就计量器具器具的使用注意事项和维护保养知识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如发现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及时告知需求方,由需求方决定维修还是更换,待恢复后鉴定机构免费进行复检; 鉴定报告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技术文件,由需求方、供应方及鉴定机构各留存一份,供后续查阅及争议解决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