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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泽热力发〔2025〕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位于**县下村镇上村村、中村村、下村村。2023年8月18日晋****管理局以晋市审管批〔2023〕229号对该**项目进行核准批复。该项目2025年2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建设完成。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公司外排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县下村灌溉供水站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10.2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0.01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19万m3/a。
核定后热电联产综合取水指标为0.398m3/MW﹒h,符合《**省用水定额第2部分:工业用水定额》(DB14/T1049.2-2021)参照电力生产(热电联产机组、空气冷却)装机规模<300MW级机组用水定额先进值不大于0.43m3/MW﹒h的要求;供热取水指标为0.0092m3/GJ,符合《**省用水定额第2部分:工业用水定额(DB14/T1049.2-2021)参照热力生产和供应(热水(供热))先进值不大于0.01m3/GJ的要求;职工生活取水指标115.1L/p﹒d,符合《**省用水定额第4部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14/T1049.4-2021)参照50万以下人口小城市(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不大于120L/p﹒d的要求。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用水取水口设在****厂区矿坑涌水蓄水池(坐标:东经 112°44′45.49″、北纬 35°39′23.21″),职工生活用水取水口设在****厂区生活水蓄水池(坐标:东经112°44′49.12″,北纬35°39′13.01″)。
四、本项目生产、生活废污水经收集处理后须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建设单位应修建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六、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本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八、建设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报告表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务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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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