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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对**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一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传真:****6825
通讯地址:**市**区美贤路9号 ****生态环境厅环****管理处
邮编:5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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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圈规模化供水工程(一期) | 琼环函〔2025〕194号 | 2025-12-29 | **省**市****社区居委会**镇 | 琼环函194号(定稿)[无章].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