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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批文名称 | 申请用地单位 | 所在乡(镇) | 用途 | 批准面积(公顷) | 批准文号 | 批准时间 | 使用结束日期 |
| 1 | **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段)第二十二批次临时用地的批复 | ******公司 | **县:厂街乡、水泄乡 | 施工便道、弃土(渣)场、临时生活用房 | 9.5239 | **** | 2025年12月30日 | 2029年12月29日 |
| 用地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履行临时用地到期后的复垦还地义务,接受各级自然**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监督单位:******局,违法举报电话:0872-****3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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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