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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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2026年**县**区块智能环卫应用场景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广****公司

地 址:**市**区华观路1963号1栋303A-A175房

被投诉人:****建设局、****建设****公司

地 址:**县西屏街道公园路9号、**市丽青路141号

中标供应商:****

地 址:**市**县西屏街道幸福家园2幢2单元701室



四、基本情况

广****公司关于2025-2026年**县**区块智能环卫应用场景项目(编号:****,包号:标项1)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2025-2026年**县**区块智能环卫应用场景项目评审情况说明》,****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主观分评审条款“**区块道路保洁服务作业方案”“智能无人驾驶环卫应用场景方案”“垃圾分类清运服务方案”“保洁的重点、难点”“设施维护管理方案”“人员配置”“设备配置”“组织管理”“质量保证”“安全保障”“应急保障”“交接维稳”“服务承诺”等进行评分。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指标,每个评审指标的分值为3分或者2.5分或者2分或者1.5分或者1分,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认为“评审因素描述过于笼统,未对各项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委员会在评估过程中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无法对投标人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对评委评分有重大影响,从而极大的影响此次评标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分档、供应商响应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对2025-2026年**县**区块智能环卫应用场景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6年01月0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 系 人:叶老师

3、联系电话:057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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