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块描述
****项目地块位于**省**市**县南峰街道石板路村,本次调查地块**三桥溪、南至南五路、北至规划路、西至仙清线,中心经纬度为120.714296°E,28.836799°N。根据《****项目规划条件》(仙自然资规条〔331********0008〕号)及用地红线图,本项目调查范围包括建设用地部分及代征道路部分,总用地面积为58526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55817平方米,代征道路面积2709平方米)。
(2)项目由来
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主要为农田及水塘,水塘不涉及养殖;2010年至2023年,地块内西侧为居民住宅,不涉及工业企业或家庭式手工作坊;2024年居民住宅拆除。2025年10月,****小组对该地块进行现场踏勘,地块内主要为待开发空地,地块中间有几处水塘,不涉及养殖;地块西侧有少许建筑砖块及空置住人集装箱堆放。地块内无槽罐堆放,无管线、沟渠,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无废弃物渗滤液等,无地下储罐或设施。
根据《****项目规划条件》(仙自然资规条〔331********0008〕号),本地块****小学用地(A33),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0403)。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标准。
根据《****生态环境厅 ******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甲类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目的是帮助客户识别地块以及地块周边由于当前或者历史生产活动引起的潜在环境问题,并了解目前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
(3)地块调查情况
地块内: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主要为农田及水塘,水塘不涉及养殖;2010年至2023年,地块内西侧为居民住宅,不涉及工业企业或家庭式手工作坊;2024年居民住宅拆除。2025年10月,****小组对该地块进行现场踏勘,地块内主要为待开发空地,地块中间有几处水塘,不涉及养殖;地块西侧有少许建筑砖块及空置住人集装箱堆放。地块内无槽罐堆放,无管线、沟渠,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无废弃物渗滤液等,无地下储罐或设施。
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农田耕种期间可能会使用敌敌畏等农药驱虫,但使用量较少。根据相关文献,有机氯、有机磷农药因其化学结构的差异,半衰期在几个月到几年不等。我国自1982年起禁用较难降解的DDT,至今已约40年,以3年的半衰期计算,如今土壤中的浓度以削减至最初的万分之一,农药残留的可能性较小,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
地块内历史居民住宅区域未曾有过家庭作坊生产情况,仅为生活居住,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影响较小。
根据历史影像图及人员访谈,地块内中间有多处水塘,为地势低洼,降水汇集形成的,不涉及养殖,不涉及生活污水或农业废弃物的排放,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
地块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相邻地块: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历史主要为农田、居民住宅、****学校;2010年至2023年,地块周边西北角有******公司;2017年,地块外紧邻南侧居民住宅拆除;2020年,地块外紧邻南****商铺;2024年至今,地块周边西侧居民住宅全部拆除,西北角******公司已拆除,东侧隔河**滨溪花苑住宅小区。
根据******公司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及三废产生情况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所使用的涂装原料为水性漆,根据对水性漆主要成分毒性分析,均属微毒-低毒,且生产过程中涂装有机废气产生量较少,污染较小,本地块区域年主导风向为**,本地块位于企业上风向,故企业所产生的废气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影响较小。企业生产工艺简单,不涉及电镀及金属表面处理工艺,原辅材料和生产活动基本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不存在容易扩散至本地块的污染因子,******公司位于本地块西北侧,直线距离约400米,均距离本地块距离较远,且企业与本地块相隔仙清线主干道,对本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影响较小。
(4)地块初筛结果
根据土壤样品快筛结果,调查范围内所有点位土壤中镍、铜、铅、砷、汞、镉快筛检测值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相比无异常,铬和锌快筛检测值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相比无异常,VOCs快筛检测值与对照点相比无异常。
(5)报告结论
通过对本地块及周围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的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可确认****生态环境厅******厅****建设厅颁布的《**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中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的情形,并且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通过对前期收集的基础信息、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材料进行辩证分析,调查地块内无明确的潜在污染源,地块环境状况可接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终止于第一阶段,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综上所述,****项目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