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W12-1301单元62-04地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

审批
上海-上海-宝山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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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W12-1301单元62-04地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

本项目62-04地块位于**区原南大路574号。地块**62-05地块(规划)、南至葑厚路(规划)、西至祁健路(规划),北至62-03地块(规划),面积约为9963.2m2。历史上,本地块主要历史上作为******公司的化工专用铁路线;****公司进行有色金属(铅锭)的堆放;****公司****公司存储橡胶、塑料粒子、砒霜等使用。该地块的行业大类为59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小类为5942危险化学品仓储,故属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12+3”行业疑似污染地块。本项目地块目前为空地。根据**市**区 W012-13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62-04地块拟作为商务办公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类型。

受****委托,2019年10月10日~17日、2020年3月3日至3月9日,****研究院项目在规划62-04地块布设9个土壤监测点、9个地下水监测点,采集了30个土壤样品(包含3个土壤平行样)、地下水样品10个(包含1个地下水平行样)。初步调查结果表明:本项目土壤样品使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地下水的分析因子评估参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进行评价。对于该评价标准中缺失的因子,选用《**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本地块土壤与地下水评价如下:(1)土壤中分析因子的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2)地下水中存在重金属(砷)、挥发性有机物因子(苯乙烯、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氯苯),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超标点位为ND405-3、ND405-4、ND405-9。(3)地下水中石油烃超出《**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超标点位为ND405-4。
项目组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的规定要求,结合初步调查的结果,详细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设置,现场钻孔采样工作具体时间为2019.****.18~2019.****.20、2020.3.2~2020.3.8、2020.5.12~2020.5.19、2020.6.13~2020.6.15、2020.6.20~2020.6.22。共布设1个土壤监测点、11个地下水监测点,设置6个地下水加密监测井(6m)和14个地下水关联井(8m、10m、15m),其中,针对超标点位ND405-3,共设置了3个6m混**井,8m、10m、15m梯度井各1个;针对超标点位ND405-4,共设置了1个6m混**井,8m、10m、15m梯度井各1个;针对超标点位ND405-9,共设置了2个6m混**井,3个10m梯度井、5个15m梯度井。采集了10个土壤样品(包含1个平行样)、22个地下水样品(包含2个平行样),HY-JM13监测点PID检测结果为7.8~164.8 ppm。所有土****实验室分析工作由具备我国CMA和CNAS资质认定****研究院(SAES)、通标标准技术****公司承担。根据相关评价标准,详细调查的评价结论如下:

(1)土壤环境质量:

HY-JM13监测点1.5m和2.5m处苯的检测浓度分别为4.4 mg/kg、11.1 mg/kg,均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n 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4mg/kg)。苯的最大超标倍数为1.78倍,样品超标率为22.2%,超标深度为1.5m和2.5m。

(2)地下水环境质量:

n 详细调查地下水中重金属砷的检出浓度范围为11.2~23.3μg/L,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砷的Ⅳ类标准限值。

31项挥发性有机物,存在13项(苯、甲苯、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乙苯、苯乙烯、二甲苯、顺式-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有检出,其中苯、甲苯、氯苯、乙苯、苯乙烯、二甲苯、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等8项的检出浓度范围分别为:1.8~30800μg/L、2.3~1480μg/L、1.3~126000μg/L、1.2~1180μg/L、5~1090μg/L、15.5~1988μg/L、7~1180μg/Ln 和1.8~1410μg/L,均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256.7倍、0.06倍、209.0倍、2.78倍、26.3倍、0.99倍、1.36倍、3.70倍。超标点位为6204-JM5、6204-JM6-10.0、6204-JM7、6204-JM9-15.0、6204-JM11-15.0、ND405-4-8.0、HY-JM13,共7个。
2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存在6项(苯胺、2-氯酚、萘、苯并(a)芘、苯并(b)荧蒽、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有检出,其中苯胺、萘、苯并(a)芘、苯并(b)荧蒽等4项的地下水检出浓度范围分别为:12~31200μg/L、0.647~11200μg/L、28μg/L和103μg/L,均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和《**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3.22倍、n 17.7倍、55.0倍、11.9倍。超标点位为6204-JM5、6204-JM6-10.0、ND405-4-8.0,共3个。

n 地下水样品中的总石油烃,其检测结果均有检出,检出浓度范围为80~150000μg/L。石油烃的最大超标倍数为124.0倍,超标点位为6204-JM5、6204-JM6-10.0、6204-JM9-15.0、6204-JM11-15.0、ND405-4-8.0、ND405-4-10.0、ND405-4-15.0、HY-JM13,共8个。

综上所述,详细调查中土壤中出现挥发性有机物因子(苯)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中出现挥发性有机物因子(苯、甲苯、氯苯、乙苯、苯乙烯、二甲苯、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等8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因子(苯胺、萘、苯并(a)芘、苯并(b)荧蒽等4项)和石油烃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限值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的附件5 **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补充指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后续须对该地块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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