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生产项目

审批
山东-青岛-胶州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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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活性炭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工业园鲍家屯村冠创路9号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公示时间: 2026年01月04日 至 2026年01月09日
项目概况: 租赁现有厂区南侧**绿源****公司的厂房建设“活性炭生产项目”,项目新增占地面积2240m2,建筑面积2240m2,**活性炭生产线1条,设计年产活性炭1万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炭化料活化工序在密闭活化炉内进行,活化废气经燃烧沉降室处理,燃烧沉降室尾气、1#天然气机燃烧废气(经余热锅炉回收热量)集中收集引入1套“水喷淋+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P4)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基准氧含量应满足《区域性大气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4中限值要求(其他工业炉窑:9%);烟气林格曼黑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活性炭破碎废气、筛分废气和收料包装废气密闭收集分别经1#、2#、3#“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P5)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 0532-****6395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省**市**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邮政编码: 2663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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