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公司化工原料级及阻燃级氢氧化铝(一期、二期)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东希晋铝文〔2025〕18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化工原料级及阻燃级氢氧化铝(一期、二期)项目位于**县**镇逍遥村南。****委员会以晋发改备案〔2010〕156号文对该单位**化工原料级氢氧化铝和阻燃级氢氧化铝项目(一期)予以备案,****改革局以灵发改备案〔2017〕26号文对该单位化工原料级及阻燃级氢氧化铝(二期)项目予以备案;项目建设规模:阻燃级氢氧化铝150万吨/年、化工原料级氢氧化铝150万吨/年、金属镓60 吨/年。
该单位取得编号****的取水许可证,****水库地表水,总取水量359万m3/a,有效期限自2022年3月23日至2027年3月22日。现因项目生产规模、取水水源、取水量等发生变化,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取水许可手续。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水库地表水及仁义河前二沟、七盘沟、渔场地表水,职工生活****水库地表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417.58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413.20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4.38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用水取水****水库供水管线厂区东北角蓄水池(坐标:东经111°95′47.48″、北纬36°44′07.94″),仁义河前二沟、七盘沟、渔场地供水管线厂区东北角(坐标:东经111°50′38″、北纬36°43′59″),职工生活用水****水库供水管线厂区东北角蓄水池(坐标:东经111°95′47.48″、北纬36°44′07.94″)。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领新取水许可证时,原取水许可证(编号:****)注销。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附件:******公司化工原料级及阻燃级氢氧化铝(一期、二期)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5年12月11日
附件
******公司化工原料级
及阻燃级氢氧化铝(一期、二期)项目
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令《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委托****编制了《******公司化工原料级及阻燃级氢氧化铝(一期、二期)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水利厅于2025年8月27日在**市主持召开了《报告书》技术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会****水利局、****水利局。在听取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公司化工原料级及阻燃级氢氧化 铝(一期、二期)项目位于**省**市**县**镇逍遥村南。****委员会以晋发改备案〔2010〕156****公司**化工原料级氢氧化铝和阻燃级氢氧化铝项目(一期)予以备案,生产规模为年产50万吨化工原料级氧化铝和50万吨阻燃级氢氧化铝,一期项目于2016年4月投产;****改革局以灵发改备案〔2017〕26****公司化工原料级及阻燃级氢氧化铝(二期)项目予以备案,生产规模为新增阻燃级氢氧化铝100万吨/年、化工原料级氢氧化铝100万吨/年、金属镓60 吨/年,二期项目于2021年9月投产。
****水利厅为******公司化工原料级及 阻燃级氢氧化铝项目(一期)颁发了取水许可证(编号:****), 取水水源:****水库地表水,取水量:359万m3/a, 取水用途:工业用水,有效期:2022年3月23日至2027年3月22日。由于******公司生产规模 (新增二期项目)、取水水源及取水规模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水**论证。
二、《报告书》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取水量417.58万m3/a, 其中:生产取水量413.20万 m3/a, 生活取水量4.38万 m3/a。氢氧化铝生产综合取水指标1.39m3/t,符合《国家行业用水定额》1.4m3/t的要求;职工生活用水指标108.5L/p﹒d, 符合《**省用水定额》50万以下人口小城市、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120L/p﹒d 的要求。
三、《报告书》在分析区域水**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生产****水库地表水及仁义河前二沟、七盘沟、渔场地表水,职工生活****水库地表水。按水源划分,****水库地表水332.58万m3/a,****水库有限公司供给;取用仁义河前二沟、七盘沟、 渔场地表水85万m3/a, 由**县汇鼎****公司供给。在中部引黄**供水工程具备供水条件后,按要求及时进行水源置换。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合理配置要求。
四、《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节水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五、灵****管理局****水库有限公司颁发了取水许可证(编号:D140729S2021-0030), 许可水量 557万m3/a,其中工业许可水量464万m3/a。****水利厅为******公司化工原料级及阻燃级氢氧化铝项目(一期)颁发了取水许可证(编号:****),****水库地表水,许可水量359万m3/a。灵****管理局为**县汇鼎****公司颁发了取水许可证(编号:D140729S2022-0009),许可水量85万m3/a。根据“****水利局关于******公司水**配置情况的说明”,配置该项目取用仁义河前二沟、七盘沟、渔场地表水85万m3/a,****水库地表水332.58万m3/a,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417.58万m3/a 的用水需求。
六、****水库地表水取水口位于该水源供水管线厂区东北角蓄水池(坐标:东经111°95′47.48″、北纬36°44′07.94″);仁义河前二沟、七盘沟、渔场地地表水取水口位于该水源供水管线厂区东北角(坐标:东经111°50′38″、北纬36°43′59″)。
七、根据水质检测资料,****水库地表水及仁义河前二沟、七盘沟、渔场地表水各检测项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作为该项目生产和 生活用水水源。
八、该项目生产、生活废污水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业主应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严格按环保要求处置。
九、业主应严格遵守有关水**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和在线监测计量设备,按时申报用 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书》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完整,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生产****水库地表水及仁义河前二沟、七盘沟、渔场地表水,职工生活****水库地表水,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417.58万m3/a( ****水库地表水332.58万m3/a,前二沟、七盘沟、渔场地表水85万m3/a)的需求。
《报告书》通过技术审查,可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