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建设项目和**市**县****基地建设项目地块位于**自治区**市**县****社区,地块总面积为5838.00m2,其**南****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红线面积2402.00m2,地块中心坐标为92°1′14.481″E,29°15′49.900″N;**市**县****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红线面积3436.00m2,地块中心坐标为92°1′12.487″E,29°15′49.542″N。地块原用地类型为水浇地,现由于本项目建设,****机关团体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于项目涉及地块土地用****机关团体用地,为保证土地开发利用安全,****管理局委托****承担本项目涉及地块的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工作。我公司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评估标准》(T/CGDF00001-202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等相关技术规范,对本场地及周边环境进行了详细的实地勘查和资料收集,了解了本场地历史沿革、工业活动和商业活动,识别了场地污染的可能性,同时对相邻及周边场地的污染源进行了识别,了解周边生产性企业情况,识别了场地污染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基地建设项目、**市**县****基地建设项目地块土壞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根据调查: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历史上不存在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度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历史上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该地块历史上无检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况,地块紧邻周边无污染源,历史上涉及地块无外来填土,现场调查不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迹象,地块内无放辐射源情况存在,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