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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2日,****规划局**分局核发了1#厂房、2#厂房、3#厂房、4#厂房、5#厂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总平面图批准号为“2024年7月1日市**规划建**〔2024〕004号”。图件用印为****规划局**分局建设工程审核章。
现建设单位因该项目方案变更,向我局申请注销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厂房,4#厂房,5#厂房的许可信息。经审查,且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注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3#厂房,4#厂房,5#厂房的许可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凡与以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按法定程序办理。自公告之日起,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厂房、4#厂房、5#厂房的内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区兆丰西路91号
联系电话:029-****2969
****规划局**分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