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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年产5万吨药肥及2万吨农药制剂复配分装生产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项目代码:****)。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55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值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0%(本项目无弃方,不再计算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0%(项目为工业用地,地表裸露,无表土剥离,故表土保护率不计列),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10%。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8072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弃渣场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如建设单位或项目名称发生变更,应向我局报备变更材料。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水利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