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6年01月 05日至 2026年01月09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875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公司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区 |
| 建设单位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公司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位于**市**区宁西街香山大道8号之三12层1206房,主要从事光刻胶及其基体树脂的研发和试验发展,采用预称量、搅拌溶解、过滤等工序,预计年年研发光刻胶251千克、光刻胶基体树脂树脂8千克。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
| 环评机构 | **市****公司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TVOC、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氯化氢、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厂界氯化氢、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 公众参与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