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埭头淇沪陆岛交通码头扩建工程”用海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使用**市**区埭头镇淇沪村北侧0.2851公顷海域,其中非透水构筑物用海0.1746公顷、港池用海0.1105公顷,用于建设****埭头淇沪陆岛交通码头扩建工程(宗海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用海类型一级类为交通运输用海,二级类为**用海;用海期限为40年,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请你司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司在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利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四、你司应在项目用海开工建设十五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计划等报**市**区自然**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用海过程中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占用自然岸线,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附件:****埭头淇沪陆岛交通码头扩建工程宗海界址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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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埭头淇沪陆岛交通码头扩建工程
宗海界址点坐标
(CGCS2000坐标系,中央经线119°30′E)
| 编号 | 纬 度 | 经 度 | 编号 | 纬 度 | 经 度 | ||
| 1 | 25°16′35.235″ | 119°21′01.765″ | 8 | 25°16′40.057″ | 119°20′58.830″ | ||
| 2 | 25°16′35.363″ | 119°21′02.178″ | 9 | 25°16′39.819″ | 119°20′58.490″ | ||
| 3 | 25°16′35.512″ | 119°21′01.943″ | 10 | 25°16′38.144″ | 119°20′59.905″ | ||
| 4 | 25°16′36.836″ | 119°21′01.413″ | 11 | 25°16′36.444″ | 119°21′01.300″ | ||
| 5 | 25°16′37.224″ | 119°21′01.136″ | 12 | 25°16′37.808″ | 119°20′59.424″ | ||
| 6 | 25°16′38.336″ | 119°21′00.186″ | 13 | 25°16′39.482″ | 119°20′58.008″ | ||
| 7 | 25°16′38.491″ | 119°21′00.156″ | |||||
| 内部单元 | 用海方式 | 界址线 | 面积(公顷) | ||||
| 码头、引堤 | 非透水构筑物 | 1-2-…-10-11-1 | 0.1746 | ||||
| 停泊水域 | 港池、蓄水 | 12-10-9-13-12 | 0.1105 | ||||
| 宗 海 | 1-2-…-8-9-13-12-10-11-1 | 0.2851 | |||||
抄送:自然**部海域海岛管理司、**局,****办公厅、******厅、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总局****税务局,****总队,**市、****政府,**市、**区自然**主管部门。
2025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