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889/202601-00003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示 | 发布日期:2026-01-03 16:26 |
| ******分局 | 成文日期:|
| 废止时间: | |
| ****液化气充装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 |
| 关键词: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分局拟对《****液化气充装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分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液化气充装站项目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公司
公示时间:2025年1月4日起5个工作日
一、项目概况
****液化气充装站项目位于**省**市**县顾桥镇八里村庙西庄西侧200米,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3408.9平方米,建设5座100m3地上卧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中1台为残液罐),购置压缩机、烃泵,配套建设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供气4500吨的能力。
本项目已经****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若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污染控制措施。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切实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管控措施。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槽罐车卸车废气、灌装废气、储罐泄压放散废气、残液回收废气及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项目运营期,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防范并降低项目环境风险。柴油燃烧烟气通过专用竖井通至发电间外无组织排放。
施工期废气颗粒物执行**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项目卸车、泄压、灌装及残液回收工序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柴油发电机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柴油燃烧烟气颗粒物、SO2及NOx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期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作农肥。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注意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和正确使用,使设备保持良好工作状态,避免由于设备性能差而导致噪声增强现象的发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设高噪声机械位置,加强施工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证厂界噪声达标。运营期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设备减振装置、设置隔声罩、做好设备维护保养等措施,再经过距离衰减、合理布局后,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中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一般工业固废做到综合利用和及时清运,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施工期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项目开挖的土方全部进行回填;工程结束后,清理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分类处置。运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报废钢瓶统一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废暂存危险废物暂存间,液化气残液收集至残液罐,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要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89-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环评文件相关内容,严格落实相关防治措施要求。严格执行项目分区防渗要求,强化源头防控,防治污染物渗漏或外溢。
(六)以项目厂界为起点外延50米范围设为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设施或环境不相容建设项目。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及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有关本项目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报告表》要求及专家评审意见认真落实。
传 真:0554-****525
联系电话:0554-****525
联系地址:****中心C楼80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