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区凌波路51号、53号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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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1-0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1-12 |
出租底价 |
881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杨小姐、叶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2327、0571-****5594 |
联系地址 |
**市上**四季青街道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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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凌波路51号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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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市**区凌波路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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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1)**市不动产权第****5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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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9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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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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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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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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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凌波路53号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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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市**区凌波路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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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1)**市不动产权第****5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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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9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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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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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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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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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标的位于**市**区蒋村凌波路51号、53号房屋,权力性质为划拨/存量房。本次租赁房屋租赁面积为193.09㎡,系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2、目前租赁房屋未空置,为原承租人占用,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止。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3、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水、电容量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租赁标的的证载权利人为杭****公司,根据权利人出具的《授权书》,出租方有权对租赁标的进行公开交易。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881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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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19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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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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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拟自2026年2月1日起租(若未能在上述日期交付的,具体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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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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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自第二年起,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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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履约保证金20000元、水电费押金3000元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出租用途要求 |
仅限于一般商业经营(如零售、办公、服务等),禁止用途:住宿、餐饮、旅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经营;高噪音、高污染、产生异味或油烟的行业;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影响周边环境的经营活动。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水电费押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否则视承租方违约。 (4)已知悉: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已知悉:租赁房屋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为划拨,用途为商业/非住宅,出租方无法保证办理营业执照,请承租方自行了解相关规定及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出租房屋面积为测绘面积,与实际面积若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6)已知悉: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7)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8)租赁期内,若因承租方原因中途退出,应当提前三个月以公函形式告知出租方,同时配合院方协商解决问题。承租方需扣罚履约保证金 3、标的交付: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向承租方进行交付,具体如下: ①承租方为原承租人的,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交易标的的交付,2026年2月1日为起租日。 ②若承租方为非原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因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时间难以确定的,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且不追究出租方因上述原因导致逾期交付房屋的任何责任。在出租方向承租方实际交付房屋时,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和租金计算的起始时间。租赁期限以实际交付之日算起,起租日为实际交付日,自动后延为租赁期整5年。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 4、本项目承租方按如下标准承担交易服务费:有两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仅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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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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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胡先生 |
联系电话 |
159****3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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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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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3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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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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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水电费押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水电费押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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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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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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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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