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看台】
采购需求可对人员年龄提出限定要求吗
◆ 赵国文
基本案情
受采购人委托,A采购代理机构对J大厦物业管理服****政府采购活动。招标公告发布后,C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认为采购需求要求安保主管年龄在35岁以下,不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删除该条款,改为“身体健康(非退休年龄),胜任本岗位职务”表述。采购人依法对质疑进行了答复,C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在此期间,由于财政部门未要求项目暂停,该项目正常开标、评标,并发布了中标公告。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交的投诉事项答辩材料称,由于本项目安保主管需要负责整个采购人单位的治安、交通秩序、夜间巡逻、消防安全管理及昼夜间安防、非机动车辆停放和安全巡逻等工作,安防要求覆盖面广,工作强度大,因此安保主管需要有过硬的身体素质、充沛的体能精力、敏锐的洞察嗅觉。此外,由于采购人单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经常要举行高层次会议,在高频次、高标准的会务接待工作中,需要安保主管具备良好的外在形象、机敏的临场应变能力。并且采购人信访维稳、火情火警、紧急救护等工作也需要安保主管具备优秀的体能和快速临场应对的能力,因此对安保主管的年龄有较**求。标书代写
财政部门在审查了C公司投诉事项和采购人提交的投诉事项答辩材料后认为,采购人主张的工作内容并非只有35周岁以下的安保主管才能胜任,且采购人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安保主管的年龄设定符合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故该采购需求的设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可能影响潜在供应商参与该项目投标。财政部门作出裁决,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建议
笔者认为,其一,采购需求中对项目人员年龄的限定应遵循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以及尽量少限定或不限定原则。并非所有岗位都可以随意设定年龄门槛,需结合岗位的核心职责、工作强度、专业技能要求等实际因素综合判断。例如,对于需要高强度体力劳动或特定年龄阶段才能满足的特殊技能岗位,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定合理年龄。但总的原则应是不限定是常态,限定是特殊情形。
其二,设定项目人员年龄要求时应避免绝对化表述,可采用“优先”“建议”等柔性引导方式,或者设定年龄范围,这样既满足岗位实际需求,又避免因年龄歧视引发法律风险。
其三,采购人应建立采购需求论证机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选择至少3家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尽量避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确定采购需求后,供应商对采购需求提出质疑,如果采购人无法自行对采购需求的合法合理性进行答复,可以邀请行业专家、法律专业人士,必要时也可邀请质疑供应商共同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最大限度做到公平公正。
其四,建议在现有“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需求”的基础上,针对安保、工程维修等对体力或应急能力有一定要求的岗位,允许采购人对服务人员的年龄或年龄范围提出合理要求,从源头和制度上解决问题。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