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精品家装玻璃自动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审批科。公示期为2026年1月6日-2026年1月12日。
电 话:0379—****9308
通讯地址:**县农业大厦二楼 ****环保局行政审批科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精品家装玻璃自动化 生产项目 | ****开发区 | **** | **佳蓝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 | 本项目位于******开发区洛新园区洛新快速通道89号,租赁现有厂房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切割、磨边、清洗、钢化、夹胶、中空等工序,年产钢化玻璃12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60万平方米、夹胶玻璃30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9万元。 | 1.夹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采用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中空工序丁基胶、硅酮胶施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标准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附件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要求。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无组织限值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 2.生产废水(磨边、清洗等)经厂区自建废水预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洛****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本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玻璃渣等)分类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危险废物(废胶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活性炭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应及时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6、本项目若涉及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7、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8、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