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51209001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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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6-01-05 16:25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天
资金现金
5,000,000元 人民币
人民币
CQJPSZDJ2019[JS]

**坡区大溪河全域综合治理工程─**枢纽港﹒**园汽摩轻量化配套产业城B区项目

答疑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坡区大溪河全域综合治理工程─**枢纽港﹒**园汽摩轻量化配套产业城B区项目”答疑补遗文件发布如下:

一、答疑文件

问题1:抗震支架,清单按建筑面积编制,明细不合理,抗震支架图纸并未设计,请问限价单位是如何编制的靠拍脑壳,凭感觉编制建议调整清单按重量编制

回复1: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已调整,详见后续补遗清单。

问题2: 招标清单中所有砌筑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高度综合,本项目层高12米,砌筑难度较大,应考虑对应措施及按定额要求乘以超高系数,建议调整限价

回复2: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已调整,详见后续补遗清单。

问题3:招标清单中机械钻孔灌注桩土石方(桩径综合)1.土石类别:综合考虑2.基础类型:桩基础3.成孔方法:机械成孔4.桩深:综合考虑5.钻孔方式:旋挖钻机钻孔6.桩径:综合考虑7.场内运输(含多次转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8.桩底探测:钎探9.成孔过程中的措施费:投标报价应包含护筒埋设,出现垮塌、淤泥、流砂、孤石、空桩挖除及接桩等各种施工情况,而采取的各项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塌孔产生的二次或多次成孔、混凝土回灌等费用不另行计算)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计量,要求投标报价包含“出现垮塌、淤泥、流砂、孤石……等各项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且明确“塌孔产生的二次或多次成孔、混凝土回灌等费用不另行计算”。“空桩”(即桩顶标高以上无效桩身)的挖除及接桩工作,通常是由于设计桩顶标高低于自然地面或施工控制导致,这部分工作量应是合同图纸范围内的实体工程或变更工程,将其归入不可预见的“措施费”中包干,不合理地扩大了措施费的范围。该招标条件将几乎所有施工风险(尤其是地质风险)和不确定性都转移给了投标人,属于“无限风险”或“固定价包死一切”的不合理条款。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发包人应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化的风险;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的风险;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风险;设计图纸错误的风险等”以及“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的相关精神。

回复3: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应根据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及项目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优化施工措施再进行合理报价。

问题4: 23、招标文件中“为保证本工程的工期所发生的抢工措施费(如使用砼早强剂等外加剂、周转材料和人工、机具设备大量投入等),以及抢工状况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费。”“抢工”的根源:根据之前的(地基90天含土方、主体结构120**),本项目的工期已被证实是极度压缩、严重不合理的。这种压缩并非承包人效率低下所致,而是发包人在招标时单方面设定的、违背施工客观规律的“指令性工期”。责任倒挂:条款要求承包人承担为满足这个不合理工期而必须采取的“抢工措施”费用。这等于说:“我(发包人)提了一个不切实际的要求,你(承包人)必须自己掏钱来满足我这个要求。” 这是典型的将自身过错导致的成本转嫁给对方。费用不可预见且极其高昂,构成巨大成本增加风险,抢工费应该双方协商,按合理费用按实结算。24、招标文件中“因各种因素所引起的各种技术措施和施工措施及各种安全措施所发生的超出已计入“合同价格”的费用。”是典型的 “无限兜底、终极风险转嫁”条款。它本身就是一个巨大且不合理的 “风险黑洞” ,意图将所有未列明的、未知的、因任何原因产生的额外成本,全部强加给承包人。超过合同约定以为的也需要承担,明显违背合同法,显失公平,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25、招标文件中“32)桩口砖井圈定位,桩、独立基础等井口砖井圈措施和保护费用,不另行计取。”该条款属于 “将特定施工措施成本强行纳入综合单价包干”的不合理条款,其不合理性体现在对一项明确、具体、可单独列项的技术措施费进行模糊化处理,意图规避支付。按照清单计价规范应予以计算,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26、招标文件中“33)签订合同至主体施工前使用塔吊作为垂直运输工具的费用,塔吊基础超量费用,不另行计取。”定额仅包含一定工程量,超过定额的应该计算,且与安全要求的矛盾:若当地安监部门或专家论证后,出于安全考虑要求加强塔吊基础,这笔“超量”费用本是为满足强制性安全标准产生的,不应由承包人买单。27、招标文件中“42)本项目须与**坡区大溪河全域综合治理工程─**枢纽港﹒**园汽摩轻量化配套产业城C区项目一起竣工联合验收,相关事项产生的费用不另行计取。”该条款(第42条)是一项 “责任与费用严重不匹配、风险完全不可控”的典型不公平条款,将因外部、宏观项目协调而产生的成本与风险,强制转嫁给单个项目的承包人。此条款将发包人应承担的外部协调责任、管理责任和可能产生的统筹成本,以“相关事项产生的费用不另行计取”一句话,全部转嫁给了本项目的承包人。承包人被强制要求为另一个独立项目的进度、质量、验收准备情况“买单”。进度绑架风险:本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但因另一项目严重滞后,必须无条件等待,由此产生的现场看护费、设备租赁延期费、管理人员工资、资金占用成本等巨额费用。若B区项目一直未竣工或实施过程中出现合同争议,那C区项目就需要一直等待,对办理结算及审计过程时间无期限**,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28、招标文件中“电梯工程清单中要求为质保及免保:2年质保,质保期内的所有费用。合同要求电梯采购:设备定制(含二次深化设计)、随机配附件、工具、货物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并安装到位的各种费用(包括货物的运输费、上下车费、场内二次转运费、临时库存费)厅门封堵、五方通话(含井道以外系统及布线)、土建电梯专用配电柜到电梯控制柜之间的电线敷设(10 米以内)、调试、试运行、验收、培训、检测(含 5 年年检)、注册信登记、配合消防验收、满足 TSGT7001-2023 规范、按渝市监发[2024]24 号文要求实施智慧电梯系统、5 方监控调试和售后服务等(包括 5 年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修保养),以上所有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这条关于电梯工程的条款,是 “无限责任、无限费用包干”的极端案例,其不合理和苛刻程度达到了令人震惊的水平,将长达7年(2年质保+5年免保)的长期运维成本和不确定的技术升级成本,全部强制纳入一个固定的投标报价中,风险巨大到几乎无法承受。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29、本项目涉及高支模,采用盘扣架,但现目前**整个市场对于盘扣架租赁的数量相当紧缺,且本项目使用盘扣数量较多,对于工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建议调整合理工期30、招标文件中合同工期相对紧张,模板、木方周转困难,限价是否考虑摊销费用增加的问题,建议限价慎重考虑,建议建设单位要求限价单位充分考虑此情况。

回复4: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等结合自身实力、项目情况、市场行情合理报价。

问题5:19、招标文件中“10)高温补贴和迎接各类检查及疫情防控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不另行计取。”“疫情防控发生的费用”:这是一个在招标时完全无法预见、不可控、且可能费用高昂的风险项。疫情防控政策(如封闭管理、常态化核酸、隔离设施、****政府强制性公共卫生要求,其产生的费用是因应公共政策变化的“政策性成本”,理应由作为投资主体和受益方的发包人(建设单位) 承担主要部分,或由双方根据政策规定协商分担。将其完全“一刀切”地包干给承包人,是极不公平的风险转嫁。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20、招标文件中“19)承包人需为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其他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用场地、共用设施、工作面及相关服务等,由此产生的配合费,设施、设备使用费,安全防护,交叉施工降效费等所有相应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浮动率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取总承包服务费。”这条条款是典型的 “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霸王条款,其核心目的是 “免费占用总承包**,规避法定支付义务”,对作为总承包方的投标人(您)极不公平,并带来重大管理风险与成本风险。行业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发包人将专业工程依法另行发包或自行采购供应材料、设备,要求总承包人提供配合与服务时,应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 。这是一项独立的费用项目,用于补偿总包在管理、协调、配合、提供共用设施、成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和成本。条款实质:此条款以“在投标浮动率中综合考虑”为由,试图强行取消这笔应独立计列的费用,将其模糊地摊入总价,等同于要求总承包人 “免费提供服务” 。这是对行业计价规则的公然违背。21、招标文件中“20)“智慧工地”建设:满足渝建发[2021]5 号、渝建发[2021]6 号中“智慧工地”建设与验收的相关要求,有最新文件的按最新文件执行,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浮动率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进出入口及关键部位安装监控及道闸设施,****城管局系统的要求,保证发包人远程监控土石方外运及调配情况,重要工序、关键节点、安全施工重要部位施工情况等,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取。”这条关于“智慧工地”建设的条款(第20条),是又一个 “将政策性新增成本强行转嫁给承包人”的典型不合理条款,其核心是将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强制性管理升级成本和长期数据服务费,以“综合考虑”的名义完全包干给施工单位。渝建发[2021]5号、6号文(及后续更新文件)是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发包人) 提出的项目监管要求,旨在提升行业整体管理水平。“智慧工地”是建设单位为实现对项目的现代化、可视化、智能化管理而需要建设和投用的系统。责任主体:作为投资方和管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建设单位是“智慧工地”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受益方。将其建设与运行费用强行要求施工单位“综合考虑”,等于让施工单位出钱为建设单位购买管理工具和服务,权责严重错位。由施工单位实施发包人应按实结算给施工单位,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22、招标文件中“21)对于超出******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 号)临时设施费的供(排)水管道(沟)、 供电管线等设施的修 建(安装)、拆除、维修维护、清理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浮动率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取。”渝建管〔2024〕38号文的核心:该文件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 中临时设施费的计取标准和常规包含范围。文件中提到的供(排)水管道、供电管线,通常指的是施工现场红线范围内,为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而修建的临时性、标准化的水电管线设施。条款的陷阱:条款针对的是 “超出” 上述规定范围的设施。什么是“超出”这通常意味着:管线长度、规格、材料远超常规施工所需(如需要从几公里外引水接电)。需要修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设施来满足施工需求(如为项****电站****泵站)。涉及到红线外的市政接口协调、复杂路由的修建和维护。条款将这种 “特殊、非常规、可能费用极高” 的情况,轻描淡写地要求承包人在体现自身管理水平的 “投标浮动率” 中考虑,等于让承包人为一个 “可能存在的重大项目前期工程” 报出一个随意的折扣价。风险完全不可预见,费用可能是天文数字:在投标阶段,承包人无法判断现场是否存在“超出规定”的情况,更无法预估其费用。如果需要为项目铺设一条长达数公里的专用电缆或供水管线,其费用可能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远超任何“综合考虑”的额度。这部分工作本质上属于 “三通一平”或施工准备工程的延伸,其责任主体和费用承担方应是负责提供施工条件的发包人。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回复5: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等结合自身实力、项目情况、市场行情合理报价。

问题6: 17、招标文件中“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清单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成活率达到100%,养护方式综合考虑,⑤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 100%:乔木生长良好,不偏冠、不缺冠,无枯枝枯叶,无徒长枝,行道树3米以下无徒长枝、侧枝、细枝,无病虫害,不缺肥:灌木种植地无杂草,生长良好,无枯枝枯叶,高低分明,修剪整齐、平整,覆盖率达到100%,叶面无明显灰尘及泥土:整形植物:整形植物修 剪成型,达到设计要求,无枯枝枯叶,叶面无明显灰尘和泥土;地被:绿地平整,无杂草,无杂物,无病虫害,生长良好,覆盖率达到 100%。”“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成活率达到100%”是反自然规律的“霸王条款”不切实际的要求:植物是生命体,其成活受气候异常(极端高温、寒潮、干旱、洪涝)、病虫害爆发、人为破坏、地下环境(土壤、管线) 等多种不可控因素影响。要求一整年养护期后100%成活,这在生物学和行业实践中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行业通行的绿化养护质保期标准是 “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或2个生长季节),成活率达到95%以上” ,并对死亡苗木进行同规格补植。无限风险转移:此条款意味着,只要有一株草、一棵树非因发包人原因死亡,承包人都要承担全部补植费用(包括苗木、人工、再次养护),且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这等同于让承包人承担了所有的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养护方式综合考虑”是模糊的费用包干陷阱范围模糊:“养护方式”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除草、支撑加固、防寒等,其成本随天气、市场(农药肥料价格)、病虫害发生情况剧烈波动。风险包干:要求将此项不可预测的、持续一年的动态工作成本,在投标时一次性“综合考虑”并包死,是极不公平的。一旦养护期内遭遇极端天气或大规模病虫害,养护成本可能数倍于投标时的预估,这些超支将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明显不合理,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8、招标文件中“7)如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周边如存在高压线及综合管网保护、改迁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因高压线及综合管网的保护、迁改引起的土石方调配方案变更、施工范围变化、工程量减少/增加、工期顺延、工序调整等风险,其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投标人不能因高压线及综合管网的保护、迁改引起的土石方调配方案变更、施工范围变化、工程量减少/增加、工期顺延、工序调整等向发包人提出价格调整或索赔。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对场地内已有管线及设施进行保护(水、电、气、讯产权单位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存在管线交叉的,施工时应予以避让,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结算不另行计取;需管线保护及管线交叉的部分以及其他按规定需人工开挖的部分,承包人须采用人工开挖,如承包人未采用人工开挖及管线保护的,造成已建管线及建(构)物、设施损坏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高压线及主要综合管网(如主干供水、燃气、军用光缆)的 “保护”尤其是“迁改” ,其责任主体、决策权、实施权根本不属于承包人,而是属于产权单位(国家电网、燃气公司、电信公司等)和规划主管部门。发包人(建设单位)有义务在工程开工前,完成这些管线设施的调查、协调、保护或迁改方案制定及实施。条款实质:此条款狡猾地将本属发包人最重要的前期工作和核心责任(“三通一平”中的排除障碍),以“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的名义,完全、无限地转嫁给了承包人。这意味着,如果高压线无法停电、迁改费用高达数百万、协调周期长达半年,所有这些时间、费用和协调失败的风险,都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综合考虑”是一个无法填平的无底洞高压线保护(如搭设绝缘屏障、限制机械作业半径)和迁改(涉及规划审批、停电计划、专业队伍施工)的费用极其高昂且不确定,可能远超项目总利润。要求在一个固定报价中“综合考虑”,是让承包人为一个不知道有多深的坑报价。“工程量减少/增加”风险也由承包人承担,意味着即使因迁改导致大量原设计工作取消,承包人也不能减少合同价;反之,增加的工作也得不到补偿。承包人单方面承担了全部的“量变”风险,这彻底颠覆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绝对禁止索赔,剥夺承包人基本合同权利“中标后不能提出价格调整或索赔”的表述,是 “霸王条款”的典型特征。它试图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承包人因发包人未能提供无障碍施工场地(核心义务)而享有的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的法定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此类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人工开挖”要求模糊,成本与安全风险激增条款要求“管线交叉及其他按规定需人工开挖的部分”必须人工开挖,但未明确范围和深度。这可能导致大面积基坑被要求人工开挖,成本将呈指数级上升,工期无限**,且在地下作业中带来巨大的工人安全风险。明显不合理,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回复6: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等结合自身实力、项目情况、市场行情合理报价。

问题7:15、招标文件中“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已标价清单子目合同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时公布的对应清单项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相比,综合单价投标费率大于 85%及以上的或小于 50%及以下的[(即;综合单价投标费率=严重不平衡报价已标价清单子目合同综合单价/发包人招标时公布的对应清单项综合单价最高限价)x100%。例,清单项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 15 元,中标价为 13 元,报价费率 86.67%,或中标价为 7 元,报价费率为 46.66%,即综合单价报价费率≧85%或≦50%为不平衡报价,50%<85%为正常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单价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对应清单子目中按合同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包含设计变更或发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招标工程量与结算工程量的差异、新增内容等情况)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发生变化超过土 15%(不含 15%)时,发包人将对合同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具体调整方式为:1.综合单价报价费率大于 85%及以上,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相比增加超过 15%(不含 15%)以上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执行对应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乘以投标人投标总报价费率所得综合单价与专用合同条款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C 目组价的综合单价与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相比较后的较低者;2.综合单价报价费率小于 50%及以下的,实际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相比减少超过 15%(不含 15%)以上的,减少后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执行对应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乘以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固定费率所得综合单价与专用合同条款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C 目组价的综合单价与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相比较后的较低者;3.若因不平衡报价后采用变更或洽商形式产生的新增综合单价,按照合同变更估价原则按照第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C 目组价(但承包人报价费率不按按照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C 目执行),报价费率按承包人已标价清单子目合同综合单价投标费率与投标人投标总报价费率较低值执行。)注:已标价清单子目合同综合单价投标费率=(已标价清单子目合同综合单价/招标清单公布的该清单项的综合单价最高限价)*100%。投标人投标总报价费率=(项目已标价投标总报价/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1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明确规定,投标人对投标价格的自主权和承担的风险。除非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或欺诈,中标单价是合同成立的基石,即 “中标价即合同价”。此条款发包人单方面、事后的、随意的单价修正,实质上否定了投标报价的法律约束力,使合同单价处于不确定状态。这违反了合同的确定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第5.1.1条: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的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招标人编制的清单错误不应该由承担来买单风险,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6、招标文件中“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剥夺进度款支付的“确定性”和“无异议性”在标准的合同关系中,发包人(业主)对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申请进行审核并签发支付证书,通常被视为对该阶段工作质量、数量、价款的 “临时性接受和确认”。支付行为本身是履行合同义务。此条款却声明,签发支付证书不代表同意、批准或接受相应工作。这相当于否定了支付证书的确认效力,使其变成了一个纯粹的“付款动作”,且这个动作随时可能被发包人单方面推翻。这意味着“支不支付、何时支付、支付多少”在实质上完全由业主单方面说了算。即使签发了证书,发包人也可以随时以“工作未达到要求”、“资料不齐”、“后续发现质量问题”等为由,暂停支付、扣减支付、甚至追回已支付的款项。承包人将丧失基于已获支付证书而应有的财务安全感和预期。“审批完成的进度是否能按时支付到位”的答案:高度不确定,风险极大,该条款为发包人拖延支付、克扣支付提供了完美的合同依据。承包人即使按计划完成了工程,拿到了监理和发包人签字的进度款证书,也无法确保资金能按时到账。发包人内部的财务流程、资金状况、乃至后续与承包人的任何争议,都可能成为扣押进度款的理由。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回复7: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等结合自身实力、项目情况、市场行情合理报价。

问题8:10、招标文件中“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因各种原因需采取的排水和降水措施由承包人负责,费用考虑到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费用极不确定,构成重大财务风险,:基坑排水、特别是深井降水,是一项持续性、高能耗的工作。若地下水量远超预期,其电费、设备租赁费、维护费可能成为一个“无底洞”,费用可能高达数百万元,远超任何“综合考虑”的报价。这笔巨额成本将直接由承包人利润承担。且相关文件规定应该按实计算此部分费用,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1、招标文件中“承包人负责保护施工现场和施工场地用地红线内的地上和地下各种管线、建(构)筑物等(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管道、雨水口连接管、燃气管道、路灯管线等(通讯电缆、燃气管网、电力电缆及电力管道产权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外)),承包人所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人、材、机费用以及停窝工费用、管线保护费、作业方式的调整费用等),视为承包人已纳入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项目红线范围内已有管线和建(构)筑物且需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损坏或破坏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修复并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保护工作的前提是 “知道保护对象是什么、在哪里” 。承包人作为施工方,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在投标前对红线内所有地下管线、构筑物进行全面、精确的探测和调查。提供准确、完整的现场地下管线及障碍物资料,是发包人(建设单位)的法定和合同责任(依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款让承包人基于“未知”的信息,去为“未知”的风险买单。如果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准确(实践中非常常见),承包人将无条件承担所有后果和额外成本。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2、招标文件中“F.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如果本项目含以下材料和设备,则承包人须按本条要求选择材料及设备品牌、厂商和产地:承包人选择的主要电器元件品牌应满足下列条件:ABB 、施耐德、西门子等同档次品牌;****钢材厂商应满足下列条件:达钢、威钢、水钢、龙钢、泸钢、重钢等同档次品牌;承包人选择的电缆品牌应满足下列条件:**、渝丰、鸽牌、南方等同档次品牌;承包人选择的开关、插座品牌应满足下列条件:ABB 、施耐德、西门子、公牛等同档次品牌;承包人选择的外、内墙漆、涂料品牌应满足下列条件:多乐士、立邦、三棵树、嘉宝莉漆等同档次品牌;承包人选择的防盗门、套装门品牌应满足下列条件: 盼盼、美心、TATA 木门等同档次品牌;承包人选择的防水材料品牌应满足下列条件: 德高、**雨虹、科顺等同档次品牌;承包人选择的电梯品牌应满足下列条件: 日立、通力、迅达、三菱等同档次品牌;承包人选择的灯具应满足下列条件: 飞利浦、松下、雷士、欧普等同档次品牌;承包人选择的铝材、铝单板、铝扣板生产厂家、品牌应满足下列条件: 凤铝铝业、伟业铝材、西铝铝材、铝王铝业等同档次品牌。柴油发电机满足下列条件: 康明斯、玉柴、潍柴、上柴等同档次品牌;水泵满足下列条件: 南方、连成、**、凯泉等同档次品牌;玻璃满足下列条件: 福耀、南玻、台玻、信义等同档次品牌;屋面及墙面型钢板应满足下列条件:**宝钢、博思格、烨辉等同档次品牌。”招标文件要求使用以上描述品牌,限价编制是否按要求品牌编制,如果限价都没按品牌要求编制,凭什么要求施工单位按品牌采购,如限价是按品牌要求编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3、招标文件中“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的试件所需的材料、取样、送检及相关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条款将检测的直接费用(材料、送检)转嫁给承包人,等于是让承包人 “花钱请人来检查自己” ,这在商业逻辑上不公平,也违反了行业普遍实践。承包人已通过报价承担了其自检试验的费用,且本项目规模较大涉及检测的材料数量种类多,成本高,建议调整此条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招标文件中“(3)《**工程造价》均指由**市住房和****总站发布的《**工程造价》,材料调差均为不含税价,且满足以下条件:I.采用的信息价为非品牌价及厂家信息价;II.采用信息价的材料不计取采保费,二次及多次场内转运费,水平及垂直运输费,混凝土泵送费、外加剂费费用。”条款明确调价材料 “不计取采保费、二次转运费、运输费、泵送费、外加剂费” 。这是最大的风险点。这些费用是材料从信息价所代表的“仓库交货价”状态,运至施工现场并投入使用的必要和必然发生的综合成本。信息价本身通常不包含这些费用。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回复8: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等结合自身实力、项目情况、市场行情合理报价。

问题9:5、招标文件中“3.1.16 施工场地红线外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取。”条款要求承包人负责“红线外”的保护,等于让承包人承担了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调查、告知和协调责任。承包人在投标和签约前,不可能且无权对红线外的市政管线、邻近建筑物等进行全面、权威的调查。“红线外”的范围是开放且无限的,意味着距离工地50米、100米甚至更远的建筑物出现问题,都可能被归咎于施工影响。保护“古树名木”和“文物保护建筑”的技术要求极高,费用可能是个无底洞。一旦施工中对邻近管线或建筑物造成影响(即使是轻微沉降或裂缝),修复、赔偿、纠纷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将是巨大的。将所有风险打包进一个固定的“综合考虑”报价中,无异于让承包人签署一份 “责任无限、费用封顶”的不平等条约。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6、招标文件中“3.1.17 各投标人应承担由于进度款支付比例、审计时间较长的因素,充分考虑资金占用、融资、垫资等风险,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取。”条款中“充分考虑资金占用、融资、垫资等风险”的表述,其核心就是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虽然未直接使用“垫资”二字,但意图完全一致。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二条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商业项目虽无明令禁止,但此条款是将一种高风险的商业安排强加于承包人。“审计时间较长”完全是发包人(或其上级单位、审计机关)的内部流程效率问题,由此产生的巨额资金时间成本(利息)让承包人承担,是显失公平的。审计拖延并非承包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同时进度款是否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呢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中“3.1.18 高温补贴和迎接各类检查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测算,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取。”成本硬缺口:大规模项目在夏季施工,高温补贴总额可能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这部分成本若在限价和报价中均被忽略,将直接导致项目亏损。劳动纠纷风险:如果承包人因报价未充分考虑而无力足额发放高温补贴,将违反劳动法规,引发工人投诉、罢工或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无底洞式的“检查费”:发包人可能频繁组织高规格检查、观摩,产生大量计划外费用,成为吞噬利润的“黑洞”。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8、招标文件中“3.1.19 (如果)承包人负责施工开口、占道手续办理,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取(行政事业收费除外,行****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发票为准)。”责任主体错位:办理施工开口、占道手续,****政府交通、路政、城管等部门协调,此类对外报批报建手续的法定主体和主要责任方是建设单位(发包人)。承包人作为施工方,不具备主体资格,协调难度极大。费用极不确定,构成“报价陷阱”:手续办理过程中可能产生高额的协调费、补偿费、保证金、修复押金等,这些费用远超“行政事业收费”发票金额,且数额无法在投标时预测。条款将所有不可预见费用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人。关键前提缺失:条款未明确发包人是否提供必要的前置文件(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协调支持。若无发包人深度参与,承包人几乎无法独立办成。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对等:承包人需为一项可能产生无底洞式费用和巨大工期延误风险的工作,报出一个固定价格。一旦手续遇阻或费用超支,将导致项目严重亏损。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9、招标文件中“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扰民、安全、消防、保卫、交通、市政、供电、供水、环保、炮损费、周边关系等工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其可能产生的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条款将“所有问题”和“周边关系”等模糊、无边界的责任全部划给承包人。这意味着,即使是由发包人、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引发的问题(如周边居民的无理阻工、市政主管网突然爆裂影响工地),承包人也要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这完全违背了合同中的公**则和风险共担原则。风险完全不可预见,无法合理报价:“扰民”、“炮损费”、“周边关系”等工作所涉费用是完全不可预见、无法量化的。这可能包括高额的民事赔偿、协调补偿、维稳费用等,是一个无底洞。要求在一个固定的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这些费用,是强人所难,等于强迫承包人进行一场结果未知的赌博。混淆了“工作责任”与“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现场的安全、消防、保卫等管理工作,是其合同义务。但因此产生的专项措施费应在合同中明确。而“市政、供电、供水、环保”等问题,****政府部门的接口和公共**使用,其协调主体和费用承担方应是发包人。条款将所有费用混为一谈并全部包死,是发包人推卸自身法定和社会责任的体现。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回复9: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等结合自身实力、项目情况、市场行情合理报价。

问题10:1、招标文件中“2.5.1投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后90日历天内完成1至6号楼地基基础施工,并通过地基基础专项验收;2.5.2投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后210日历天内完成1至6号楼主体结构封顶;2.5.3投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后270日历天内完成1至6号楼外立面装饰。”招标文件要求地基90天,其中还需要完成前期土石方工程,专项验收需要完整的检测报告(如桩基检测)、施工资料整理和报审流程,这也需要时间。从 “地基基础验收”(90天) 到 “主体结构封顶”(210天),中间仅有 210 - 90 = 120个日历天。这120天需要完成从基础施工完成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全部工作。120天封顶意味着综合施工时间极短,未充分考虑混凝土养护、钢筋绑扎、模板搭拆、恶劣天气、人员设备效率等必要时间。建议调整工期2、招标文件中“21.本项目工期紧、任务重,投标人须严格根据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机械设备及人员的投入。投标人应自行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工地位置、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市场行情、行车干扰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及工期的情况,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市场行情,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施工条件、现场情况、为满足工期要求的必要投入以及一切潜在风险,依据企业实力,合理报价。中标后及施工过程中,任何因忽视上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申请将不获批准。中标人如有以中标价过低、施工条件不充分、中标人自有资金组织困难等为由延迟进场施工、暂停施工、故意怠工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招标人将追究投标人违约责任,同时将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进行信用管理。”是一份典型的、风险极端不平衡的“霸王条款”,将本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担的市场风险、现场条件风险和工期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人(施工单位)。这不仅是项目管理问题,更涉及法律合规与市场公平,建议调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3、招标文件中“3.1.10.3 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项目过程中技术复杂论证、方案评审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另行计算和支付)。“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这句话有严重问题。识别危大工程并确保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是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设计单位的法定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由承包人来“补充完善遗漏”,意味着发包人将自身的设计和清单漏洞风险转嫁给了承包人。针对本项目已知的“层高12米,梁荷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费是实施该工程必然发生且可预见的费用。这项费用是因工程固有的技术复杂性产生的,而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招标控制价(限价)在编制时,理应根据国家计价规范,将此类“措施项目费”中的“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或“施工方案论证费”考虑在内。招标人未考虑,是其造价编制的疏漏或故意压价行为,不应由投标人买单。4、招标文件中“3.1.12 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供应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生活、办公及生产等用水、电接口及施工期间用水、电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不能因电、水供应问题延误工期。承包人应自行预备发电机组、抽水设备等,发电机组、抽水设备的功率应与工程施工及临时设施需用电力、水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期间能正常使用,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纳入投标报价,不另行计取。临时用电、施工用电、用水设备以及管线的管护等,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纳入投标报价,不另行计取。”条款要求承包人 “自行解决”水、电接口。这是一个模糊且责任巨大的要求。接入点在哪里距离多远是否需要破路、穿越产权单位办理市政报装手续(特别是正式用电)的主体是谁相关协调和补偿费用谁承担条款将所有这些不可控的外部协调责任和费用风险全部甩给承包人。“自行预备发电机组、抽水设备等” 且功率要 “相适应,确保正常使用”。这意味着承包人需要为整个施工周期预备100%的备用电源和供水能力,这是一笔巨大的固定资产投入或租赁成本,且在实际施工中,除极端情况外,****设备处于闲置状态,但成本已发生。这极不合理。

回复10: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等结合自身实力、项目情况、市场行情合理报价。

问题11:投标项目经理的业绩可以是项目经理在之前单位的完成的业绩吗

回复11:可以。请提供完全覆盖的****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并满足招标文件中对本项目项目经理要求的相关资料。

问题12:我公司业绩项目经理变更过,竣工验收报告中能够体现项目经理名字,请问还需要提供项目经理变更证明材料吗

回复12:业绩项目经理变更过,则变更前及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均未全过程参与项目管理,因此该项目不能作为项目经理业绩。

问题13:项****公司执业的业绩可以在本项目作为项目经理业绩使用吗

回复13:可以。请提供完全覆盖的****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并满足招标文件中对本项目项目经理要求的相关资料。

问题14:我公司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工程完成80%后因项目经理离职申请项目经理变更,****公司业绩可以作为变更后的项目经理业绩吗

回复14:工程完成80%后因项目经理离职申请项目经理变更,则变更前及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均未全过程参与项目管理,因此该项目不能作为项目经理业绩。

问题15: 我公司合同协议书和竣工报告中无法体现项目经理名字,合同专用条款中能体现项目经理名字,请问能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的关键页来证明是拟派项目经理的业绩吗

回复15:不能。

问题16:工业附属建筑业绩满足业绩要求吗

回复16:不满足。

问题17: 在职的已退休的注册人员,其社保局出具的养老证明已无法提供,该类人员是否可以用退休证、注册证及在本单位注册的证明文件替代

回复17:不可以。

问题18:**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报价部分“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页面招标人名称需要填写吗

回复18:不需要。

问题19: 请问投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回复19:以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问题20:财务报告可以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吗

回复20:可以不提供。

问题21:财务报告可以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吗

回复21:可以不提供。

问题22:财务报告可以只提供审计报告、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吗

回复22:财务报告****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问题23:财政部 ****国资委 ****总局2023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本项目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需要赋码和可查询吗

回复23:需要。

二、补遗文件

补遗1、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26年1月27日9:30,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相应顺延。标书代写

注:以上文件内容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内容为准,本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市公共**交易网及其相关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本项目招标有关的一切信息,注意查阅并下载;无论各潜在投标人查阅或下载与否,本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视为各潜在投标人已知晓本次招标的全部内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项目法人)

****园区****公司(代理业主)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1月5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1-06
信息变更
50000120251209001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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