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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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社区****中心多排螺旋CT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 1 :******社区****中心

地址:**市**区曲西街道兴学街109号

被投诉人 2 :**省****公司

地址:**市**大道展宏大厦2栋702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颐海区基因药谷北区A

五、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社区****中心多排螺旋 CT 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材料,于2025年12月23****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不予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故你(单位)属于未参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对你(单位)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你(单位)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及其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你(单位)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及其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提起投诉的资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不予受理。

若将投诉事项 2 认定为对采购文件的投诉,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视为在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不予受理。

综上,你(单位)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 第十九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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