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社区****中心多排螺旋CT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 1 :******社区****中心
地址:**市**区曲西街道兴学街109号
被投诉人 2 :**省****公司
地址:**市**大道展宏大厦2栋702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颐海区基因药谷北区A
五、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社区****中心多排螺旋 CT 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材料,于2025年12月23****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不予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故你(单位)属于未参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对你(单位)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你(单位)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及其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你(单位)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及其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提起投诉的资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不予受理。
若将投诉事项 2 认定为对采购文件的投诉,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视为在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不予受理。
综上,你(单位)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 第十九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01月06日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不予受理通知书.pdf (226.6 KB)